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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婚前買房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21 03:30:45

父母婚前買房屬于夫妻共同财産?父母總會給孩子最好的東西,父母為子女出資買房的行為在當下較為普遍,很多父母在子女結婚時傾注畢生積蓄買房,有的甚至是向親朋好友借款買房那麼,婚前單方父母出首付買的房子,婚後加另一方名字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嗎?,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父母婚前買房屬于夫妻共同财産?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父母婚前買房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婚前父母出首付購買的房子)1

父母婚前買房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父母總會給孩子最好的東西,父母為子女出資買房的行為在當下較為普遍,很多父母在子女結婚時傾注畢生積蓄買房,有的甚至是向親朋好友借款買房。那麼,婚前單方父母出首付買的房子,婚後加另一方名字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嗎?

案情回顧

2014年,曹某和聶某相識相戀,很快便談婚論嫁。聶某父母為了讓兒子能順利完婚,先後共出資35萬作為房屋首付款為兒子購置一套房産。2014年10月16日,聶某與青島某置業有限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房屋登記在聶某名下。同年10月20日兩人登記結婚。11月27日,兩人與青島某置業有限公司重新簽訂了一份合同,同日辦理網簽,房屋登記在兩人名下,後一直由聶某及其父母償還該房屋的銀行貸款。因婚前雙方了解不夠,磨合時間較短,原本婚前感情很好的兩人,婚後因家庭瑣事不斷發生争吵。2019年,曹某起訴至即墨法院,要求與聶某離婚,因兩人感情基礎尚在,雙方在法庭主持下和好。2020年,曹某再次起訴要求與聶某離婚,并要求将上述房産作為夫妻共同财産依法予以分割。

法官說法

即墨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不動産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現涉案房屋确系登記在雙方名下,即使房産登記上曹某的姓名是聶某婚後加上的,也應視為是聶某對曹某的自願贈與行為。此情形下,涉案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

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所有”,并不簡單地意味着一人一半,而是兩個人不分份額地共同所有。本案中,雖然涉案房屋屬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并不适合平均分割。綜合考量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限較短、聶某及其父母對家庭财産貢獻度較大以及離婚後曹某需要照顧雙方婚生子女等多種因素,法院酌情支持原告、被告在涉案房屋的分割比例上在扣除剩餘房屋貸款後按照30%、70%分配。考慮到原告在外地居住,被告在房屋所在地居住,從有利于居住、使用的角度出發,法院判決離婚後涉案房屋歸被告所有,剩餘房屋貸款由被告繼續償還,由被告給付原告相應份額的房屋折價款。

轉自: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

來源: 石家莊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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