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微信加我,長期有效”
“高價收微信,不想賣的可以租一天30-80元”
有這種好事?
如果你信了并做了
就可能涉嫌犯罪
近日,宜春某院校學生陳某發現了一條“生财之道”:将微信号出租給他人,對方每天隻需同步登錄微信電腦版,陳某就有40元的報酬。
真有這種“天上掉餡餅”的事情?
很快,陳某為此付出了沉重代價。今年4月,警方發現,犯罪分子利用陳某的微信号添加了上百個兼職類微信群,發布網絡刷單、貸款等詐騙信息,進而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
陳某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無獨有偶
近日,袁州公安又發現宜春一些中學、大中專院校學生紛紛出租、出售自己微信給他人使用,且部分學生發現有利可圖,他們又當起了“二道販子”,多次以每天50元的價格收集同學、朋友的微信号,出租給别人賺取差價,短短一個月獲利超萬元。
當然,這些微信号也被犯罪分子用于發布網絡刷單、貸款等詐騙信息,進而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這些學生的行為同樣涉嫌違法。
注冊微信号是免費的,那有些人為什麼要“費盡心思”高價租用别人的微信号呢?
很顯然,這其中必有不可告人的目的,比如說發布虛假廣告極有可能是用于違法犯罪,比如電信網絡詐騙……
此外,賬号使用權離手,意味着用戶的信息也将脫離防護,用戶的身份被冒用,比如不法分子假借用戶的身份向好友借錢、申請貸款,或發布虛假廣告施詐等;不僅如此,由于普通用戶的實名賬号擁有支付功能,而且一般沒有異常交易記錄,因此很容易被不法團夥(電信網絡詐騙團夥居多)用于拆分,“洗白”他們非法所得的贓款,以此逃避警方的監控。
以上兩個案例并不是個例
不僅是微信号
還包括銀行卡等
都成為了買賣租用的對象
8月11日,袁州分局的南廟派出所接到刑偵大隊移交線索:某賬戶涉嫌收取電信詐騙資金198363元人民币。
經核查,該賬戶屬于李某,2016至2020年7月一直由其表姐楊某使用。2020年4月26日,犯罪嫌疑人“三哥”以每張銀行卡每月收取800元“好處費”為由,讓犯罪嫌疑人熊某收購銀行卡。随後,熊某聯系楊某并承諾每收一張銀行卡給500元好處費,楊某遂将包括表弟李某在内的四張銀行卡賣給熊某……
警方提醒
1.買賣、出租個人電話卡、銀行卡及對公賬戶一旦發現被用于電信網絡詐騙,個人名下的電話卡、銀行卡将全部被封停。請珍惜個人誠信,遠離網絡賭博、電信網絡詐騙黑灰産;
2.出租、出售微信号,出租、出售本人銀行卡,通過銀行卡、微信、支付寶等幫助他人轉賬獲取手續費等行為,均可能涉嫌違法犯罪;
3.不要相信“天上會掉餡餅”的事情,不要為了蠅頭小利,将自己的微信号出租給他人。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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