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互聯網考試預約系統對預約申請人是按什麼規則進行排序的?
答:由計算機系統按以下規則對預約申請人進行自動排序:
1.首次預約科目一考試的,按照駕駛證申請受理時間排序;
2 .非首次預約科目一或者預約其他科他考試的,按照上一次考試時間排序;
3.考試預約成功的申請人因自身原因取消約或者缺考的,按照取消預約時間或者缺考吋間排序;
4、同時符合第2、第3目情形的,按照最近一次時間順序排序。
問:車頂上行李架放自行車,可以上路行駛嗎?
答:在車頂部行李架放置自行車屬于機動車載物的行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 第二款規定:“機動車載物不得超過機動車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量,裝載長度、寬度不得超出車廂。
載客汽車除車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載貨。載客汽車行李架載貨,從車頂起高度不得超過0.5米,從地面起高度不得超過4米。”
因此,在機動車車頂行李架放置自行車必須符合上述規定,否則不得上路行駛。
問:《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之後,當事人要求複核,複核結論要求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重新調查需對車輛檢驗鑒定,這段時間如何再繼續扣留車輛?扣留的時限是多長?如果車輛已被領取該怎麼辦?
答:《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明确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複核結論後, 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内依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因此,辦案單位重新調查時,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重新扣留事故車輛,扣留的期限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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