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我們很多人會認為考上了事業編制,基本就等同于“鐵飯碗”,這輩子,自己沒有要換工作的想法,單位是不會解聘事業編工作人員的。但是事業編不是“鐵飯碗”,事業編人員受到《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特殊法律、法規的調整,在這些特殊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時候,《勞動合同法》、《勞動法》也将派上用場。
單位可以解除聘任事業編人員嗎?
答案是:可以。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15條、第16條、第18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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