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術律,今天我們一起來學習刑罰裁量制度。
想必大家都有聽說過“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這句話,但是是否真的如此呢?現在我們就來看看實際到底如何。
一般來說,刑罰的裁量制度針對的有五種情況,分别是:累犯、自首、立功、數罪并罰和緩刑。
累犯:是指因受犯罪而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通常情況下我們把累犯又分為兩類:
(1)一般累犯
①主觀條件:都是有犯罪故意的
②刑度條件:前後罪都是有期徒刑以上
③時間條件:五年之内
(2)特别累犯:前罪和後罪都必須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之一,無刑度條件,無時間條件限制。
對于累犯,必須從重處罰,并且不适用緩刑和假釋。
需要注意的是: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釋考驗期内又犯新罪,不構成累犯,而應撤銷假釋,适用數罪并罰。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自首】
自首在此處不贅述,下一篇文章會詳細講解。
坦白:一般是指犯罪分子被動歸案之後,如實交代犯罪事實的行為。
(1)被動到案後,雖如實供述,但在提起公訴前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坦白。但在翻供後提起公訴前又如實供述的,可認定為坦白。
(2)被動到案後,雖如實供述,但在提起公訴後當庭翻供的,不能認定為坦白。在提起公訴後,如實供述了與所起訴之罪同種的其他罪行,應認定為坦白。
(3)在歸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以及“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嚴重後果發生的”,都可以得到如同自首一樣的從寬處遇。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情況的行為。通常分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
(1)一般立功: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所參與的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罪犯(包括同案犯)的;在羁押期間制止他人犯罪活動的;等等。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重大立功: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要罪犯(包括同案犯)的;在押期間制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數罪并罰:指對一人所犯數罪合并處罰的制度。對于數罪并罰,有四種原則:并科原則、吸收原則、限制加重、折中原則。适用數罪并罰的三種處理方法:限制加重、先減後并(發現新罪)、先并後減(發現漏罪)。
緩刑:刑罰暫緩執行,即對原判刑罰條件不執行的一種刑罰制度。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1)犯罪情節較輕;(2)有悔罪表現;(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内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适用條件】
如果緩刑失敗,(1)再犯新罪:合并計算 (2)發現漏罪:合并執行 (3)沒有遵守規定:收監執行
不過民間也流傳着一句話“坦白從寬,牢底坐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雖說如此,在法律面前我們應當誠實并且尊敬,各位小夥伴一定要遵守法律,做一名合格的中國公民哦。
下面來看一個案例:
張三盜得李四新摩托車藏匿,李四報案稱案發前張三借用過他的摩托車,而保安員王五反映曾看見一位卷發青年從廠内騎出了一輛摩托車。
當地派出所将張三帶至派出所盤問,張三當時謊稱不知情,沒有交代,但從派出所回家後他心裡不安,将摩托車主動退還給了失主李四。
當派出所幹警再次追問張三時,其交代私配了一把鑰匙,但稱将鑰匙交給了一個朋友。14日晚,幹警又一次盤問時,張三如實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實和詳細作案過程。
問:被盤問三次才交代全部罪行可否認定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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