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例情況
劉某是某區實驗中學八年級學生,平時不愛學習,比較調皮,尤其不喜歡上英語課,曾屢因違反校紀而多次被班主任批評,但無明顯改進。一次上英語課時,劉某又因違反課堂紀律與英語老師頂撞,英語老師将劉某交班主任處理,班主任在教育無效後,把劉某送回家。其後一連幾天,劉某要求回校上課,而班主任要求劉某向英語老師認錯後才能返校,可劉某則認為與英語老師頂撞,并非全是自己的過錯,雙方因此形成分歧。劉某家長不得已,一邊為保證兒子的受教育權,協調劉某在區某某中學學習,另一邊繼續和實驗中學協商,但該校始終未表示允許劉某返校。此後,劉某非常讨厭去又遠又不好玩的某某中學,認為其受教育的權利完全是因為英語老師而遭受損害,便在某天晚自習後尾随英語老師用磚頭将其打傷。
02.
案例分析
在我國,憲法确認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而且每個公民都必須按照法律要求,接受教育。在上述案例中,某區實驗中學明顯是有違國家法律法規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第四十六條有這樣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而我國《義務教育法》第二條也規定:“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小學、初中都屬于義務教育階段,如果學校在這個階段迫使學生退學,就導緻學生不能完成九年義務教育,也就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
對于比較調皮、厭學的學生,我國也有相關法律條文為他們保駕護航,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也就是說,即使學生的成績差,學校也不能以此為借口,非法剝奪學生的受教育權。
但是,在案例中劉同學的行為也是不可取的,顯然并不是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有效可取舉動,甚至可能面臨法律的制裁。
03.
法律鍊接
我國第二章明确規定了我國公民享有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了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三十五條規定了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條規定了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三十七條規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條規定了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第三十九條規定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第四十條規定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第四十一條規定了公民批評和建議的權利,第四十二條規定了公民的勞動權利和,第四十三條規定了勞動者的休息權,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公民的獲得幫助權,第四十六條規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權,第四十七條規定了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04.
溫馨提示
雖然法律賦予我們很多權利,也保障我們的合法權益,但是隻有我們積極主動學習法律法規,努力增長法律知識,提升法律意識,才能行使好我們的權利、維護好我們的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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