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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國家賠償的具體方法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3 13:07:11

行政機關征用農村集體土地之後,被征用土地上的原農村居民對房屋仍享有所有權,房屋所在地已被納入城市規劃區的,應當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對房屋所有權人予以補償安置,但這個補償安置标準你是否知道?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制度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甯主任律師用一個案例來為您講解相關問題。

案例介紹

本案例來自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監字第643号行政裁定書,本案當中沈陽和平區政府在未與當事人就補償安置達成協議、未經批準征用農村集體土地的人民政府作出安置補償裁決的情況下,沒有法律授權,即自行強制拆除當事人房屋的行為,違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職權,且已經生效判決确認該行為違法,并且在征收過程中,行政機關違法拆除當事人房屋,造成相應的房屋價值、屋内物品以及因房屋被強制拆除而形成的房租等實際損失,二審法院确認該違法強拆行為違法,應當賠償當事人的損失,但就賠償标準問題上,和平區政府主張按照集體土地房屋的補償标準予以賠償,但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因該涉案房屋所在地已被納入城市規劃區的,應當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對房屋所有權人予以補償安置。後和平區政府不服判決,再審到最高院。

房屋國家賠償的具體方法(關于房屋的賠償标準你是否知道)1

最高院經過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農村集體土地征用後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有關問題的答複》規定:“行政機關征用農村集體土地之後,被征用土地上的原農村居民對房屋仍享有所有權,房屋所在地已被納入城市規劃區的,應當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對房屋所有權人予以補償安置。”法釋(2011)20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亦規定:“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産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标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後最高院駁回和平區政府的再審申請。

律師解讀

最高人民法院上述答複意見和司法解釋的精神實質是一緻的,即,在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如果未同時對被征收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征收補償,經過若幹時間後,原坐落于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區域已經被納入城市規劃區,基本實現了城鎮化,此時再對原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實施征收,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标準予以安置補償。司法解釋之所以作如此規定,其目的在于避免同區域内原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标準低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标準,充分保障原集體土地上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史律師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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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是一個長期鬥争,需要全面專業的知識,需要對全局的把控,需要對法條的合理運用。即使一個有着多年訴訟經驗的律師,也在不斷地學習和更新,才能在一個案件中冷靜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斷。而對于非法學的人來說,這是一個龐大的課題,不能僅靠短時間的惡補可以達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遷問題的時候不妨問問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進行專業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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