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理小說作家許志逸
擁有美貌無比的妻子柳莎莎
但是他生性風流
總是與其他女性糾纏不清
然而有一天
柳莎莎突然在家中被殺害
案發現場的證據
左鄰右舍、同事朋友的證言
甚至他自己推理小說中的内容
都将嫌疑指向了許志逸
他向衆人嘶喊:“我沒有殺人!”
但他卻為此坐了17年的監牢
這部正在熱播的《因法之名》
就是圍繞着“許志逸冤案”
最終如何追兇洗冤成功而展開
而其中也大量展示了公檢法辦案過程
而李幼斌、張豐毅等老戲骨的出演
塑造了有血有肉的警察和檢察官形象
李小冉、王骁、李岷城等青年演員
則演繹出
接受過法學系統教育的
新生代檢察官、律師、警察
對于法律的執着和堅守
李幼斌飾演的刑警葛大傑經曆着“波折”人生,内心遭受過極大的傷痛和折磨,在追捕許志逸時,又痛失了好兄弟。他是一位優秀的人民警察,在工作上功勳卓著,但性格剛愎自用,這也間接導緻了“冤案”的産生。
張豐毅在劇中飾演“柔情”檢察官鄒雄,作為一名從部隊轉業的檢察官,鄒雄并沒受過完備的法律教育,但在實踐當中不斷學習,所以即便對許志逸的案子存疑,但最終卻沒有堅持。然而鄒雄對于真相和正義的追求,也影響到了自己的女兒鄒桐,當她成為檢察官後,便開始了對這個案子真相的探求。
李小冉飾演第二代檢察官鄒桐,鄒桐在父親鄒雄的影響下,接受多年法治教育後,成為了一名有信仰有堅持、正義感十足的檢察官。在面對“許志逸案”時,不顧父親的阻攔,執意徹查案件,從小細節中尋找真相,并不斷地影響着其他人對于“許志逸案”的看法,最終成功翻案。
說到這裡
大家對這部法律劇是不是有所了解了?
那麼俗話說
“外行看熱鬧,内行看門道”
《因法之名》裡嚴謹的法律梗
都很是值得一提的呢。
一、“提前介入”是個啥?
在《因法之名》第一集中,柳莎莎被殺後,檢察官鄒雄主動聯系公安機關刑警,詢問是否需要檢察院提前介入。那麼這個“提前介入”是什麼意思呢?提前介入,就是檢察機關介入案件偵查,引導公安機關取證。
普法時刻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三百六十一條:對于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認為确有必要時,可以派員适時介入偵查活動,對收集證據、适用法律提出意見,監督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五百六十七條:人民檢察院根據需要可以派員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讨論和其他偵查活動,發現違法行為,情節較輕的,可以口頭糾正,情節較重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批準後,向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
二、訊問嫌疑人有時間限制嗎?
在《因法之名》第三集中,因為想要快速獲得口供,刑警葛大傑在拘傳嫌疑人許志逸時,采取了疲勞審訊的做法,被檢察官鄒雄提醒涉嫌“刑訊逼供”。那麼訊問嫌疑人有時間限制嗎?答案是:有!
普法時刻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内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别重大、複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三、“退回補充偵查”又是怎麼回事?
在《因法之名》第四集中,公安機關對“柳莎莎被害案”進行偵查後,向檢察院提供了許志逸是兇手的證據,但檢察官鄒雄認為證據存在諸多疑點,不僅許志逸口供有矛盾,而且證據中缺失許志逸作案時的血衣,無法形成證據鍊條,于是頂住各方壓力,決定将此案退回補充偵查。“退回補充偵查”就是把這個案件退回給公安機關,讓公安機關找到許志逸殺人時濺上血迹的衣服,檢察院才能繼續起訴。
普法時刻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别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将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内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四、“嫌疑人”和“兇手”是一回事嗎?
在《因法之名》第四集中,因“柳莎莎被殺案”屬于惡性案件,給當地造成一種恐慌氛圍,柳莎莎母親成天到市政府門口扯橫幅抗議,要求血債血償,說許志逸是幹部家庭出身,上面有人通天,所以才不訴不判。
市委緊急召開會議,孫書記在會議上一直稱呼許志逸為兇手,檢察官鄒雄對此提出糾正:“未經法律公開審判,還不能認定他就是兇手。”
普法時刻
犯罪嫌疑人,又稱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對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在檢察機關正式向法院對其提起公訴以前的稱謂。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無罪推定的原則,除非經審判證明有罪确定,犯罪嫌疑人是無罪的。
《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沒想到吧?
《因法之名》的前四集便包含了如此多的法律知識,這可以說是一部“誠意滿滿”的電視劇了。要是感覺以上的普法不過瘾,或者想知道誰是真正的兇手,那麼就趕緊去追劇吧。
來源:阿榮檢察微信公衆号
文案:孫桂傑 陳晨
編輯:張凱倫
監制:胡玉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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