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和移送審查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等法規規定,對案情簡單、經過初步核實已查清主要職務違法事實,應當追究監察對象法律責任,不再需要開展調查的,立案和移送審理可以一并報批,履行立案程序後再移送審理根據有關要求,監督執紀和監督執法均可适用該程序,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立案和移送審查起訴?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等法規規定,對案情簡單、經過初步核實已查清主要職務違法事實,應當追究監察對象法律責任,不再需要開展調查的,立案和移送審理可以一并報批,履行立案程序後再移送審理。根據有關要求,監督執紀和監督執法均可适用該程序。
該程序是實事求是原則和精準思維在紀檢監察工作中的具體體現,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因案施策”,目的是在确保案件質量的前提下提高辦案效率。實踐中,各級紀委監委對該程序的适用條件、标準、流程等有不同認識和做法,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程序适用條件不準确。具體表現為對“案情簡單”要求把握不準,案件本身不宜适用該程序。比如,有的案件承辦部門片面追求效率,存在把“特殊程序”當作“一般程序”适用的傾向。有的對違紀違法問題較為複雜、存在争議的案件适用該程序,立案并移送審理後仍需開展研究論證、補查補證等工作,導緻案件無法及時提交有關會議審議。二是程序适用标準不明确。具體表現為對“已查清主要違紀違法事實”“不需要再進一步開展審查調查”“需要追究紀律責任、法律責任”要求把握不準,案件未達到移送審理的标準。比如,有的案件承辦部門将立案标準作為立案并移送審理标準,在違紀違法事實尚未查清、未加定性、證據尚未合攏、未提出涉案财物處理意見等情況下适用該程序,導緻案件被案件審理部門退回重新或者補充審查調查,不但不能提高辦案效率,反而給案件質量造成隐患。又如,有的案件承辦部門對被審查調查人擔任由人大或政協任命、選舉産生職務的案件适用該程序後,不能及時辦理免去或者調整職務、終止資格等相關手續,導緻無法及時作出處分。三是程序适用流程不規範。具體表現為對“經過初步核實”“立案和移送審理一并報批”“履行立案程序後再移送審理”要求把握不準,案件存在程序瑕疵、文書不規範問題。比如,有的案件承辦部門未規範履行初核審批手續,或者在初核階段未與被核查人進行違紀違法事實見面并由其寫出檢讨或忏悔反思材料,未規範形成審查調查報告等材料,造成案件移送審理後因程序瑕疵、案卷材料不完整無法辦理受理。又如,有的案件承辦部門在與被核查人進行違紀違法事實見面、向被審查調查人宣布立案決定時,未釋明适用該程序的具體内容和後果,造成個别被審查調查人對程序适用提出異議,甚至以程序違規為由提出申訴或者申請複審。再如,有的案件承辦部門在立案後未及時向被審查調查人所在單位等相關組織送達立案通知書,造成有關單位因不知情為被審查調查人辦理了退休手續,因不再具有公職人員身份無法給予其政務處分。四是程序适用效果不理想。具體表現為對不符合相關條件、标準的案件或者未按要求履行相關流程适用該程序,因“不當适用”造成案件“久移難處”。比如,适用該程序客觀上提高了移送審理的審批權限,案件處分檔次在紀檢監察機關集體研究之前已報黨委(黨組)主要負責同志,如果違紀違法事實、處分檔次需作出實質性調整,一般需再次向黨委(黨組)主要負責同志報告;如果被退回重新、補充審查調查或者需要開展大量補證工作,則可能造成案件遲遲不能提交黨委(黨組)集體審議,影響了執紀執法工作的嚴肅性。同時,有的地方紀檢監察機關也存在“不敢适用”“不會适用”的問題,未能有效發揮該程序的作用。
我們認為,精準适用立案并移送審理程序,關鍵要解決好“什麼案件可以适用”“一并報批的标準是什麼”“如何報批及履行流程”等問題。
第一,關于程序适用的條件。要正确理解相關法規關于“案情簡單”的要求,關鍵看案情是否适宜合并報批處理,具體可從以下2個方面把握。一是違紀違法事實簡單。從類型看,僅限于違紀違法問題,對于涉嫌職務犯罪的不适用。從程度看,原則上限于輕微或者一般違紀違法問題,對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一般不宜适用。從情節看,原則上限于常見違紀違法問題,對于涉及新型、疑難、複雜違紀違法問題,在事實證據、定性處理等方面可能存在較大争議的一般不宜适用。二是拟處理意見簡單。原則上限于拟适用第二、第三種形态處分的案件,拟适用第四種形态處分的案件不得适用。其中,對于拟适用第三種形态處分,立案後處分前需與組織部門溝通提出重大職務職級調整建議的案件,一般應當審慎适用。
第二,關于程序适用的标準。要正确理解相關法規關于“已查清主要違紀違法事實”“不需要再進一步開展審查調查”“需要追究紀律責任、法律責任”的要求,關鍵看案件是否達到了移送審理的标準,具體可從以下3個方面把握。一是定案事實均已查清且分類定性。被核查人所涉問題線索均已查清或者處置,拟認定的違紀違法事實均已準确分類定性、正确引用條規,不需要進一步開展研究論證工作。二是定案證據均已達到相應證據标準。定案事實均有證據證實,定案證據真實、合規、合法且證據之間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違紀、違法證據分别達到“明确合理可信”和“清晰且令人信服”的程度,不需要進一步開展調查取證工作。三是對人員财物均已提出明确意見。對被核查人已提出處分意見,處分涉及的相關免去職務、終止資格等事項均已或者能夠及時辦理完畢,涉案财物均已暫扣到位、鑒定完成并提出明确處理意見,對被核查人和涉案财物不需要進一步采取有關措施。
第三,關于程序适用的流程及文書要求。要正确理解相關法規關于“經過初步核實”“立案和移送審理一并報批”“履行立案程序後再移送審理”的要求,進一步規範相關流程及文書要求,具體可從以下4個方面把握。一是做實初核工作。适用該程序在立案後不再進一步開展審查調查工作,初核為必經程序,且需按照初核措施權限和審查調查标準開展。案件承辦部門應當嚴格履行初核手續,在首次談話時出示《被核查人權利義務告知書》,并在初核後期釋明拟适用該程序的内容和後果,通過與被核查人談話等方式進一步核實違紀違法事實,開展違紀違法事實見面,由被核查人寫出檢讨或忏悔反思材料,并形成初核報告。二是規範報批程序。案件承辦部門應當制作立案并移送審理的請示,具體包括問題線索來源、初核簡況、被核查人基本情況、初核查清的主要違紀違法事實(按照違紀、職務違法分類表述)、其他重要問題線索核查情況、涉案财物情況、被核查人的态度和認識、立案審查調查并移送審理的意見和處分建議等内容,制作立案決定書并形成審查調查報告(附被核查人簡曆、檢讨或忏悔反思材料、違紀違法事實材料)、涉案财物處理建議報告等作為請示附件一并報批。初核報告可與立案并移送審理報告同時報批。三是嚴格立案程序。立案并移送審理請示報經審批後,案件承辦部門應當及時向被審查調查人宣布《立案決定書》,告知被審查調查人權利義務,送達《被審查調查人權利義務告知書》,并再次釋明适用該程序的内容和後果。案件承辦部門向被審查調查人宣布立案決定後,應當及時向被審查調查人所在單位等相關組織送達《立案通知書》,并按要求做好相關通報和相關建議工作。四是有效銜接審理。履行立案程序後,案件承辦部門應當及時将立案并移送審理請示,連同全部案卷材料一并移交案件審理部門。對案件審理部門提出補證建議的,應當及時按要求辦理并将補證報告及相關材料移送案件審理部門。必要時,案件承辦部門可在拟适用該程序前聽取案件審理部門意見。
精準适用立案并移送審理程序,有利于繁簡分流、緩解辦案壓力,有利于保障被審查調查人權利、做好教育轉化,有利于快查快處實現良好辦案效果。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以保障案件質量為基礎和核心,把握好辦案質量、效率和效果關系,精準适用立案并移送審理程序。(鐘紀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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