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先生說,其父突發腦溢血過世,沒有留下任何遺囑等信息。王先生在整理父親遺物時,找到一張額度不小的銀行定期存單,但全家人包括母親在内均不知道存單密碼。現在王先生一家人不知如何才能将存單上的存款取出進行分配。
河北彬禮律師事務所才斌律師說,在現實生活中,許多人可能會有與王先生類似的遭遇。其實,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此類情況進行了專門的規定。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0年11月22日發布的《關于查詢、停止支付或沒收個人在銀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後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的聯合通知》(以下簡稱《聯合通知》)規定:“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當地公證處(尚未設立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此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如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争執時,應由人民法院判處。銀行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中國人民銀行于1981年下發的《關于存款人死亡後存款過戶和支付手續問題的補充通知》(以下簡稱《補充通知》)規定:“由于銀行不可能及時掌握存款人的死亡情況,因此,對存款的支付,仍宜按現行儲蓄存款章程的規定和習慣的做法,即憑存款存單、存折付款(留有印鑒的須驗對圖章),對定期存款提前支取者,須查看取款人的身份證明。如存款人死亡後,在其合法繼承人主張權利以前,存款如已被人取走,銀行不負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以下問題:因為死者遺留的銀行存款屬于遺産,所以繼承人若要繼承該遺産必須進行繼承公證。但是公證機關依據政策規定,則會要求遺産繼承人在辦理繼承公證時必須提供存款憑證或載明存款賬号、戶名及存款金額的有效證明。繼承人無公證憑證去銀行查詢賬号信息時,銀行根據“為儲戶保密”原則,拒絕此類查詢。如此一來,便會出現繼承人被銀行和公證機關踢來踢去的尴尬局面。最終,繼承人隻能通過訴訟途徑來解決此類難題,甚至會出現訴訟成本大于遺産的情況。一旦出現這樣的情況,繼承人一般會無奈地選擇放棄繼承的權利。
律師提醒,如果想避免繼承人的麻煩,儲戶一定要提前告知繼承人有關存款賬戶的信息詳盡,存儲介質及交易密碼。若取款人持有死者存儲介質及交易密碼,具備辦理普通支取條件時,根據《補充通知》可以直接辦理普通支取手續。
記者 于季男 魏偉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