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其具體内容是:“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産地、生産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産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内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相應地,這就産生了經營者的告知義務。
在現實中,人們總是把知情權當成了什麼都能裝的“籃子”,當成什麼都能開的“萬能鑰匙”,甚至一些法官也把它當作安慰劑,哪怕原告沒有理由、沒有有效證據,也要用“知情權受損”為由裁判被告給付一定的金錢,似乎不讓原告有所收獲就于心不安。
其實,這樣做,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是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也不利于善良誠信的社會風氣的形成。
法律采用列舉方式規定的知情權内容為價格、産地、生産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産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内容、規格、費用,一共16項。
由此可見,法定知情權所需要的告知不是包羅萬象的,不是無邊無際的,充其量,也就是這16項;事實上,并不是每次商品交易、每次服務都需要告知這16項。
合法的告知必須具有必要性、操作性、顧及成本和效率。
對于商品,可能需要告知的是:
價格,産地,生産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産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但是不同的商品,并不是都要告知這麼多。
譬如說食品、藥品要告知主要成分,汽車就無法告知主要成分。
對于服務,可能需要告知的是:
價格,服務的内容,規格、費用。
具體到汽車産品,可能需要告知的是:
價格,産地,生産者,性能,規格,生産日期,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
實際上,由于汽車是特殊工業品,它的産地、生産者、性能、規格等基本都是固定的、公開的、可以從國家有關行政機關的官網或各品牌汽車的官網上查詢到,所以,一般是廠家官網公示廠家指導價、産地、生産者、性能、規格等,汽車的買賣合同往往不再列明産地、生産者,除非是平行進口車,可能在合同上約定清楚産地。
但是,這恰恰可能成為日後的糾紛起點。
這是因為,平行進口車的進口路徑多樣,可能是原産地計劃出口到A地,後又被平行進口到B地,這就可能造成“産地”登記的多樣,又由于我國對平行進口車的管理還在摸索中,不同的行政機關的管理口徑不同,因而也會增加平行進口車的“産地”差異。而這些差異,其實是人為的、口徑的表達的不同而已。
無論是廠家總代理進口,還是平行進口,經銷商一般都會在展廳裡以折頁、易拉寶、滾動屏等方式告知價格、産地、生産者、性能、規格等。
等于是,經銷商賣車的告知,是通過不同的方式、不同的路徑、不同的載體來實現的。
也就是說,不同的商品,不同的服務,告知的内容、告知的方式都會有很多不同。
貪大求全的所謂“告知”,于消費者、經營者都是累贅。所以,咱們應該要正确地理解告知,不過分地去苛求告知,不要使告知變成一個讓人無所适從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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