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網 原創稿
案例
張先生與李太太有一子、四女。某年,其子不幸去世,此後二老一直與兒媳王某和孫女張某共同生活在二老所有的位于某小區的房屋内。10年後,張先生與李太太相繼去世,留下該房屋。二老的四個女兒認為該遺産應由她們四人平分,要求王某盡快搬離,王某提出其在二老生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理應分得二老遺産。王某的要求合法嗎?
以案說法
合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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