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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鍊數字資産和遊戲币的區别

遊戲 更新时间:2024-07-05 01:56:59

區塊鍊數字資産和遊戲币的區别(對加密代币互聯網積分)1

雖然自《關于防範代币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發布後,我國對加密代币、僞加密代币的發行、使用及交易進行了重點整治,各種整治方案、措施手段頻出,達到了風險整體可控的目的和效果。但作為一種市場形态,加密代币的發行、使用及各種形式的交易仍然存在。

鑒于我國目前在對加密代币、類加密代币(包括互聯網積分、虛拟遊戲币等)的監管方面,尚未制定明确具體的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等,以緻在加密代币、類加密代币的發行、使用和流通交易方面合規的尺度和邊界何在,普遍較為混亂。鑒此,憑籍對區塊鍊、加密代币、類加密代币等方面政策文件的持續研究跟蹤,本文對加密代币、互聯網積分、遊戲币的發行、使用和交易進行合規性分析,謹供參考。

一、加密代币與互聯網積分、遊戲币的定義與區分

加密代币在法規層面及學術界均無明确定義,實踐中,有加密數字貨币、數字代币、代币、通證等不同稱謂,為便于與互聯網積分、遊戲币等進行區分,本文中的加密代币,指基于密碼學的設計、區塊鍊技術,通過特定算法生成并記錄在區塊鍊分布式賬本結構中的虛拟價值符号,包括比特币等去中心化數字貨币、首次代币融資(ICO)形成的去中心化數字貨币,以及數字貨币分叉等行為産生的代币等。

互聯網積分同樣在法規層面及學術界無明确定義,通常理解,互聯網積分指由某一主體依賴中心化系統/服務器發行并提供給用戶的一種消費獎勵,表現為返利積分、折扣券、消費紅包等多種形态。

遊戲币,依照《關于加強網絡遊戲虛拟貨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号),是指由網絡遊戲運營企業發行,遊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于遊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于網絡遊戲運營企業提供的服務器内,并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拟兌換工具。

對比加密代币、互聯網積分、遊戲币,其主要區别如下:

區塊鍊數字資産和遊戲币的區别(對加密代币互聯網積分)2

二、加密代币、互聯網積分、遊戲币的發行與使用之合規分析

1、在境内是否可發行加密代币?加密代币如何使用才能合規?

關于加密代币的監管,我國目前仍處于薄弱階段,缺乏明确具體的監管法律法規。縱觀現有的關于加密代币監管的法規文件(主要為部門規範性文件、協會自律規則及其他政策性文件等),普遍明确禁止使用加密代币進行融資或變相融資(包括融入法币及其他如比特币、以太币等加密代币等),不管是ICO(首次代币發行)、IFO(首次分叉發行)以及IMO(以礦機為核心發行代币)、IEO(以交易所為核心發行代币)、STO(證券化通證發行)等都是禁止的。但關于區塊鍊項目不存在融資或變相融資的情形,僅為“挖礦激勵”等目的發行加密代币是否可為?我國目前卻無相應法規政策條文予以提及或限制/禁止。

依據“法無禁止即可為”的思維,實際上境内大量的區塊鍊項目均有發行作為一種激勵機制的加密代币(一般稱為TOKEN),如網易旗下區塊鍊項目“網易圈圈”發行的加密代币“星鑽”,網易旗下區塊鍊項目“網易星球”發行的加密代币“黑鑽”等。但文律認為,在我國現有法規環境、政策環境下,提醒區塊鍊項目方應嚴格控制加密代币的使用及流通,具體而言:

1)加密代币應僅限于區塊鍊項目系統内的應用,可用于兌換系統内的相關産品及服務。從這個角度而言,加密代币在功能和用途上類似于“互聯網積分”,隻是是一種适用區塊鍊技術發行和存儲的“互聯網積分”。

2)應嚴格限制、控制加密代币的流通,轉讓,用法币或其他虛拟貨币進行交易。否則加密代币極易演變為一種投機、炒作的工具,項目方極易涉及變相融資,這與我國現行監管政策明顯不符。

2、互聯網積分、遊戲币如何發行及使用才合法合規?

“互聯網積分”的發行非常普遍,很多大型零售企業及互聯網平台均發行“互聯網積分”,目前我國對互聯網積分的監管仍然非常薄弱,甚至未形成成文的法規條文予以監管。2018年4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貨币金銀局局長王信發布文章《切實加強虛拟貨币監管 牢牢維護國家貨币發行權》指出“互聯網積分”監管的“三條底線”,即一是禁止挂鈎人民币,絕不能和人民币進行雙向兌換;二是控制使用範圍,互聯網積分的使用範圍須在平台内部,一些平台上參與交易的不同法人主體之間不能通用,消費者之間不能相互轉讓;三是限制持有收益,虛拟貨币自身不可附加任何利息。雖然此文非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但作為央行貨币金銀局局長的文章言論,在一定程度上可反映監管現時的監管态度及未來的監管政策。

就遊戲币的發行及使用,2009年6月,文化部、商務部聯合發布《關于加強網絡遊戲虛拟貨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号),依據該《通知》,從事“網絡遊戲虛拟貨币發行服務”和“網絡遊戲虛拟貨币交易服務”業務的,須符合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有關條件,向企業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初審後報文化部審批。可見,發行遊戲币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資質,且應提前獲得相應的審批。

同時依據該《通知》,“網絡遊戲虛拟貨币用于兌換發行企業所提供的指定範圍、指定時間内的網絡遊戲服務,表現為網絡遊戲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數等形式,但不包括遊戲活動中獲得的遊戲道具”及“網絡遊戲虛拟貨币的使用範圍僅限于兌換發行企業自身所提供的虛拟服務,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産品或兌換其它企業的任何産品和服務”,在遊戲币使用方面應特别注意:①僅能兌換發行企業自身所提供的虛拟服務,不可兌換發行企業外的其他任何主體提供的虛拟服務或其他任何産品或服務;②僅能兌換發行企業提供的網絡遊戲服務(不包括遊戲活動中獲得的遊戲道具),不得兌換發行企業提供的網絡遊戲外的其他服務;③不得用于支付;④不得用于購買實物産品。

三、加密代币、互聯網積分、遊戲币交易之合規分析

如前文“互聯網積分、遊戲币如何發行及使用才合法合規?“所述,雖然我國暫時缺失互網積分監管的法規條文,但在現行政策環境下,互聯網積分應不存在可交易的空間,僅能于平台内部兌換相關的産品服務。

關于網絡遊戲币的交易,依據《關于加強網絡遊戲虛拟貨币管理工作的通知》,僅可在符合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有關條件的,且獲得文化部審批的企業主體提供的平台進行交易,交易雙方應進行實名認證且綁定境内銀行賬戶。

鑒于加密代币交易的複雜性、隐蔽性等特點,本文着重分析加密代币交易的合規性,具體而言,加密代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幾種形式:

1、點對點直接交易

此種形式的交易一般為交易雙方直接、私下、偶發的關于加密代币的交易,交易标的物常見于比特币、以太币、萊特币等主流加密代币。對此種交易形式的合規性,從如下角度分析如下:

1)縱觀我國現行關于虛拟貨币的法規政策,并無條文政策明确限制/禁止加密代币點對點偶發性、直接的交易。一系列規範性文件、協會自律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性文件均多提示加密代币交易的風險,但并未明确作出限制或禁止的規定;

2)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埋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埋委員會《關于防範比特币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 289号),比特币被定性為一種虛拟商品。既然比特币(文律認為與比特币一緻的其他加密代币亦應同樣被定性為虛拟商品)被定性被虛拟商品,那麼虛拟商品之間點對點直接交易應被合法接受及認可。

3)需要特别說明的是:即便點對點偶發的直接的加密代币交易并未被明确禁止,但如前文所述,需要再次強調的是,從區塊鍊項目發行方的角度,應嚴格限定/控制加密代币的流通、轉讓,使用法币進行交易,否則極易演變為變相ICO,這與我國現行的政策導向是不相符的。

2、有組織的币币交易或場外交易

此種交易一般由個人或組織擔任的中介機構組織,并配之以做市商、擔保商等服務。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于2018年1月26日發布的《關于防範境外ICO與“虛拟貨币”交易風險的提示》對此種交易形式認定為“實質還是屬于‘虛拟貨币’交易場所,與現行政策規定明顯不符”。此外,此種交易形式一般為大宗交易,涉及交易金額常常較大,交易金額的支付很難通過金融機構(銀行或支付機構)的審查及支持。

3、交易所交易

自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聯合發布的《關于防範代币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規定“任何所謂的代币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币與代币、‘虛拟貨币’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币或‘虛拟貨币’,不得為代币或‘虛拟貨币’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後,我們境内也已不存在合法運營的虛拟貨币交易所,因此交易所交易自然不存在合規基礎。此處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前述《公告》發布後,大量原存于境内的交易所将注冊地及服務器遷往境外,但運營地及運營人員甚至全部人員均在中國境内,主要向甚至唯一向中國境内居民提供虛拟貨币交易服務,此種交易所及交易所交易顯然是不合規。

4、跨境交易所交易

即境内居民通過境外合規交易所(部分國家允許虛拟貨币交易所設立并運營或在持牌的情況下運營)平台進行虛拟貨币的交易。此涉及到跨境法律監管、司法協調的難題,我國雖未有法規政策、規範性文件、行業自律性規定等明确限制/禁止境内居民從事虛拟貨币跨境交易所交易,相關文件亦多為風險提示性的表述,但大部分境外交易所的網站被我國封鎖、屏蔽,且亦有部分境外交易所主動屏蔽、封鎖中國境内居民入場進行虛拟貨币交易。因此,跨境交易所交易雖未明确被禁,但仍不符合我國政策導向。

總體而言,我國目前對于加密代币、互聯網積分、遊戲币,尤其是加密代币的監管政策方面是從嚴的,正如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在就“金融改革與發展”答記者問所說“像比特币和其他一些分叉産品的一些東西出的太快,不夠慎重,如果迅速擴大或者蔓延的話,有可能給消費者帶來很大的負面的影響。同時,也許也會對金融穩定、貨币政策傳導,都會産生一些不可預測的作用。”

但對于區塊鍊、加密代币此類全世界廣為流傳,普遍存在的新生事務保持觀察、研究及進行及時的政策調整、法規制定是必要的,亦正如周小川在前述答記者問中所說“未來的監管,首先它是很動态的,它是取決于技術的成熟程度,也取決于最後測試試驗、評估情況”。作為區塊鍊、加密代币、類加密代币的行業從業者、接觸者、觀察者應保持對政策的敏感度及執行力,在政策允許的邊界内合規前行。

作者:文婷律師/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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