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買房子成為大多數家庭的“心病”之一,雖然房價一直都是居高不下,但是面臨着結婚、生子,房子是必不可少的物品。很多人在買房時除了關心價格、地段、環境等因素之外,通常還會關心該套房子有多少年的産權。那麼,什麼是房屋産權?房屋産權到期後怎麼辦呢?
一、什麼是房屋産權?
房屋産權由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屬于個人産權,是私有财産權的一種,受到我國《物權法》的保護,其年限是永久的。
根據我國《憲法》,土地的所有權屬于國家和集體所有,所以土地使用權是國家向組織、機構及個人出讓的一項使用權,根據土地規劃用途的不同,土地的最高使用年限又分為40年、50年和70年不等,到期後可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繼續使用權。
我們平常的住宅建設用地最高是70年,工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以及綜合用地,最高為50年,而商業、旅遊和娛樂用地,最高隻有40年。
除上面所說的大産權房屋外,還有一類小産權,小産權房就是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也就是咱們農村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屬于該農村的集體所有者,這些建房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等一系列的費用,手裡面拿的産權證也不是國家房管部門頒發的,大家也把這個叫“鄉産權”。
二、房屋産權到期後怎麼辦?
(一)40年産權到期的處理方式
根據《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目前就40年産權到期怎麼處理暫無具體的細則标準。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後是需要繳納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讓金來延續使用年限的,但是就住宅70年産權到期自動續期和40年産權到期按法律規定辦理暫無明确細則,要繳納多少費用,怎麼繳納都沒有明确規定。
(二)70年産權到期的處理方式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1、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
根據《城市房地産管理》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應當至遲與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衆利益收回該土地,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樣,房産所有權便得以延續,當然,變成危房需要強制拆掉的除外。
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房産,根據收回時的殘餘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2、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
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産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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