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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因為管道堵塞浸水是誰的責任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6-09 16:03:36

房子因為管道堵塞浸水是誰的責任(下水管道阻塞污水倒灌)1

【本期說法律師】山東君雅律師事務所律師 韓方賢

房子因為管道堵塞浸水是誰的責任(下水管道阻塞污水倒灌)2

【咨詢簡介】

2019年3月8日,王先生購買某小區5号樓2單元302室房屋一套。2020年5月12日,物業公司工作人員發現該室有污水從戶門溢出,遂電話通知王先生。經開門查看,房屋内因下水道堵塞緻衛生間溢水造成王先生房屋内木地闆、牆面、家具被污水浸泡,經查明,下水道堵塞位置系該單元二樓至三樓間的管道拐彎處,堵塞物為建築裝修垃圾和衛生紙等生活垃圾。王先生的損失該由誰承擔呢?

房子因為管道堵塞浸水是誰的責任(下水管道阻塞污水倒灌)3

【律師評析】

造成污水溢出的原因系該單元二樓至三樓間下水管道堵塞造成,查明系丢棄建築和生活垃圾所緻,但無法證明該堵塞下水道的建築和生活垃圾實際丢棄人,因下水管道堵塞部位在二樓至三樓間共用該下水管道,三樓以上樓層業主除未裝修入住的外,均存在往下水管道丢棄建築和生活垃圾造成損害的可能。

物業公司在污水溢出的第一時間通知業主王先生,并協助王先生進行解決此事,而且業主裝修時封閉,物業公司難以進入業主室内進行日常查看和維修,不存在丢棄建築和生活垃圾的緻害可能,物業公司履行了物業服務的相關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王先生的房屋已裝修,雖未入住,其三樓位置也存在丢棄建築垃圾堵塞管道的可能,且發生下水管道堵塞後,其未及時發現和避免,導緻損失發生或擴大,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因此,王先生的損失應由該單元三樓以上的業主及王先生本人承擔相應的責任,三樓以上的業主如果能證明自己所購買房屋未進行裝飾及入住,或者能确定具體的侵權人,則可以免除相應的賠償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産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産、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确處理相鄰關系。

第九百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内,為業主提供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抛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抛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确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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