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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遺贈3套房給保姆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21 07:01:14

一個男人的遺囑

将持續了近30年的家庭糾葛

推向了爆發的深淵

價值近4000萬的财産繼承

讓愛恨情仇、遺産紛争

逐一現出原形

……

看完上面這個視頻

有一些網友同情保姆

認為妻子出軌在先

保姆照顧了男方17年

已經形成了事實婚姻

應該得到遺産

男子遺贈3套房給保姆(男子把近4000萬元的房産遺贈給同居保姆)1

也有一些網友認為

合法妻子應該得到遺産

男子遺贈3套房給保姆(男子把近4000萬元的房産遺贈給同居保姆)2

還有一些網友比較理性

認為男人隻應該處理遺産中

屬于自己的那一份

不應該把妻子的那份也處理了

男子遺贈3套房給保姆(男子把近4000萬元的房産遺贈給同居保姆)3

案情回顧

家住深圳的阿成(化名)擁有深圳市某樓盤的3套房子,合計約300平方米,市值接近4000萬元。他在生前立下遺囑,将這些房産贈予同居17年的保姆梅姨(化名)。

男子遺贈3套房給保姆(男子把近4000萬元的房産遺贈給同居保姆)4

圖源網絡,圖文無關

阿成在遺囑中提到,因妻子英姐(化名)長期沉迷于麻将而忽視家庭,雙方經常吵架。1981年,因英姐有婚外戀導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最終因情感不和而分居生活。

2001年,因生活需要,52歲的阿成聘請了時年38歲的梅姨作為保姆,後雙方日久生情,轉變為同居關系,共同生活長達十七年之久。

2015年、2016年,阿成以感情破裂為由兩次提起離婚訴訟。2017年4月25日,一審法院準許雙方離婚。但在妻子英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期間,阿成于2017年8月27日因病死亡。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終結訴訟。從法律上講,英姐仍然是阿成的合法繼承人。

男子遺贈3套房給保姆(男子把近4000萬元的房産遺贈給同居保姆)5

圖源網絡,圖文無關

關于财産,阿成在2016年8月曾立下遺囑,又于2017年6月在律師見證下立下《房産繼承遺囑書》:“我願意将我的所有财産全部贈與梅姨。”然而,英姐拒絕配合過戶,梅姨就将英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英姐配合把房産過戶到自己名下。

法庭判決

一審法院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确認,2017年6月19日《房産繼承遺囑書》系阿成的真實意思表示,阿成的遺産應當按照其所立的遺囑辦理;阿成的三套房産應屬于夫妻共同财産,認為阿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和梅姨非婚同居多年,存在過錯,但該行為并不必然導緻阿成的遺贈行為無效。

遺贈是權利人對自己财産的單方意思表示,亦受法律保護;從照顧女方原則考慮,酌定夫妻共同财産中的兩套房産歸英姐,一套房産為阿成财産,屬于遺産,由梅姨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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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這個判決結果

妻子與保姆雙方都表示不服

紛紛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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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進入二審階段。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該遺贈糾紛案的争議焦點為阿成自書的遺囑、《房産繼承遺囑書》是否有效。即便事出有因,阿成與梅姨長期同居的行為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案件審判時《民法典》仍未生效)。同時,阿成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财産進行處分,單獨将大額夫妻共同财産贈與他人,梅姨明知阿成有配偶而與其長期同居并接受大額财産的贈與,不能視為善意第三人。

法院審理後認為,阿成自書的遺囑、《房産繼承遺囑書》,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剝奪了英姐對夫妻共同财産的平等處理權和對阿成合法财産的繼承權,同時,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八條關于公序良俗的規定。(案件審判時《民法典》仍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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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法院裁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之規定,阿成以自書的方式作出的遺贈行為應屬無效民事法律行為。依此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民事判決并駁回梅姨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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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說法》

采用模拟法庭的形式

邀請律師黃喻誠

擔任原告代理律師

律師馮麗娟

擔任被告代理律師

從法律角度分析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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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演繹

(以下均為設計對白)

法官:

請原告進行陳述。

原告:

法官,我是阿成的保姆,這麼多年來都是我在照顧阿成,阿成的妻子長期在外面打麻将,甚至有婚外情,17年來都沒有盡過妻子的義務,阿成最後遺囑将四千萬房産留給我,她憑什麼霸占不放?

被告:

法官,你别同情她,她破壞我家庭。你鸠占鵲巢,你讓我怎麼回家?我還沒說你這個保姆為了錢唆使我老公讓他跟我離婚呢。

原告律師黃喻誠:

法官,阿成生前在律所是有立過遺囑的,并且有在場律師見證。他在立遺囑的時候,精神狀态是正常且清醒的,因此遺囑的内容合法且有效。

被告律師馮麗娟:

阿成生前所立遺囑無效。首先,該遺囑屬于自書遺囑,該遺囑内容違反了公序良俗的規定,依照《民法典》第153條的規定,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因此該遺囑無效。

原告律師黃喻誠: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将其個人财産贈與繼承人之外的個人或組織,同時在繼承的順序當中,遺囑繼承也優先于法定繼承。既然當事人劉某已經訂立遺囑,那麼就應該按照遺囑的繼承方式來執行。

被告律師馮麗娟:

按照遺贈辦理的前提,是遺囑合法有效,如前所述,該遺囑内容他将房産贈與給保姆,内容明顯違反公序良俗的規定,依法無效。

原告律師黃喻誠:

雙方應當充分地尊重阿成的生前個人意願,将其個人财産按照遺囑的方式,給予我方當事人,而非将其的财産歸由一個有婚外戀并且十幾年來從未照顧過我方當事人、從未盡到過一個妻子的關愛忠誠義務的法律意義上的妻子身上。我方堅持按照遺囑的方式進行繼承。

被告律師馮麗娟:

原告明知道阿成有配偶,而與其長期同居,并接受大額财産的贈與,顯然不能視為善意第三人,其剝奪了被告對夫妻共同财産的平等處理權,和合法财産的繼承權,綜上,遺囑的内容違反公序良俗的規定依法無效。

二審法院判決:

遺囑違背公序良俗規定,原告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對于此份自書遺囑,

你認為是否有效?

來源:廣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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