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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與日常生活讀後感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17 01:36:27

民法典與日常生活讀後感?——不可量物侵害 陸先生的居室西側與汽車銷售公司的經營場所的東側相鄰,中間間隔一條寬15米左右的公共通道汽車銷售公司為給該經營場所東面展廳的外部環境照明,在展廳圍牆邊安裝了三盞雙頭照明路燈,每晚七時至次日晨五時開啟這些位于陸先生居室西南一側的路燈,高度與陸先生居室的陽台持平,最近處離陸先生居室20米左右,其間沒有任何物件遮擋這些路燈開啟後,燈光除能照亮汽車銷售公司的經營場所外,還能散射到陸先生居室及周圍住宅的外牆上,并通過窗戶對居室内造成明顯影響在陸先生居室的陽台上,目視夜間開啟後的路燈燈光,亮度達到刺眼的程度陸先生以汽車銷售公司構成光污染侵害為由提起訴訟,要求汽車銷售公司停止和排除對陸先生的光污染侵害,拆除該路燈,公開向陸先生道歉,并給陸先生賠償損失1元汽車銷售公司已暫停使用涉案路燈 汽車銷售公司安裝照明路燈的行為是否構成“光污染”?根據《民法典》第294條的規定,不動産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汽車銷售公司基于經營的需要在展廳圍牆邊安裝照明路燈,該行為本身并無過錯但是汽車銷售公司的位置很特殊,其與陸先生的居室距離很近,且其間無任何物件遮擋,這種情況之下,汽車銷售公司在安裝照明路燈時需要考慮其是否會對陸先生的正常生活造成不利的影響根據一般的生活經驗,人們習慣于在暗光的環境下休息,但是汽車銷售公司所安裝的照明路燈能夠散射到陸先生的居室,對其居室造成明顯的影響,影響陸先生夜間的正常休息,已然超出一般公衆所能容忍的程度因此,汽車銷售公司的行為已經構成“光污染”,給陸先生的生活帶來“不可量物侵害”路燈不僅高度刺眼,而且其開啟時間為每晚七時至次日晨五時,這正是人們夜間休息的主要時間所以汽車銷售公司的行為明顯對陸先生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的損害,侵害了陸先生的權利,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關于汽車銷售公司應該承擔何種責任的問題主要與陸先生能夠證明的損害後果相關實踐中,法院也可以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推定部分損害後果“光污染”會對人體健康産生一定的損害是普遍的認識汽車銷售公司安裝照明路燈的行為構成“光污染”,其會對陸先生的睡眠質量産生不良影響,法院可以直接根據生活經驗推定該損害後果由于汽車銷售公司已經暫停使用該路燈,并且承諾以後不會再使用,所以其已經排除危害,不必要求其繼續承擔該責任雖然陸先生要求汽車銷售公司賠償1元,數額很小,但是其無法提出相應的證據證明自己實際損失了1元,因此法院不支持這一項請求此外,陸先生還要求汽車銷售公司公開賠禮道歉賠禮道歉是《民法典》第179條規定的民事責任方式之一汽車銷售公司給陸先生公開賠禮道歉的前提是陸先生能夠證明汽車銷售公司的行為給其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但是陸先生無法提出相應的證據證明該損害後果,所以法院也不支持該項請求,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民法典與日常生活讀後感?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民法典與日常生活讀後感(民法典與日常生活)1

民法典與日常生活讀後感

——不可量物侵害 陸先生的居室西側與汽車銷售公司的經營場所的東側相鄰,中間間隔一條寬15米左右的公共通道。汽車銷售公司為給該經營場所東面展廳的外部環境照明,在展廳圍牆邊安裝了三盞雙頭照明路燈,每晚七時至次日晨五時開啟。這些位于陸先生居室西南一側的路燈,高度與陸先生居室的陽台持平,最近處離陸先生居室20米左右,其間沒有任何物件遮擋。這些路燈開啟後,燈光除能照亮汽車銷售公司的經營場所外,還能散射到陸先生居室及周圍住宅的外牆上,并通過窗戶對居室内造成明顯影響。在陸先生居室的陽台上,目視夜間開啟後的路燈燈光,亮度達到刺眼的程度。陸先生以汽車銷售公司構成光污染侵害為由提起訴訟,要求汽車銷售公司停止和排除對陸先生的光污染侵害,拆除該路燈,公開向陸先生道歉,并給陸先生賠償損失1元。汽車銷售公司已暫停使用涉案路燈。 汽車銷售公司安裝照明路燈的行為是否構成“光污染”?根據《民法典》第294條的規定,不動産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汽車銷售公司基于經營的需要在展廳圍牆邊安裝照明路燈,該行為本身并無過錯。但是汽車銷售公司的位置很特殊,其與陸先生的居室距離很近,且其間無任何物件遮擋,這種情況之下,汽車銷售公司在安裝照明路燈時需要考慮其是否會對陸先生的正常生活造成不利的影響。根據一般的生活經驗,人們習慣于在暗光的環境下休息,但是汽車銷售公司所安裝的照明路燈能夠散射到陸先生的居室,對其居室造成明顯的影響,影響陸先生夜間的正常休息,已然超出一般公衆所能容忍的程度。因此,汽車銷售公司的行為已經構成“光污染”,給陸先生的生活帶來“不可量物侵害”。路燈不僅高度刺眼,而且其開啟時間為每晚七時至次日晨五時,這正是人們夜間休息的主要時間。所以汽車銷售公司的行為明顯對陸先生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的損害,侵害了陸先生的權利,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關于汽車銷售公司應該承擔何種責任的問題主要與陸先生能夠證明的損害後果相關。實踐中,法院也可以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推定部分損害後果。“光污染”會對人體健康産生一定的損害是普遍的認識。汽車銷售公司安裝照明路燈的行為構成“光污染”,其會對陸先生的睡眠質量産生不良影響,法院可以直接根據生活經驗推定該損害後果。由于汽車銷售公司已經暫停使用該路燈,并且承諾以後不會再使用,所以其已經排除危害,不必要求其繼續承擔該責任。雖然陸先生要求汽車銷售公司賠償1元,數額很小,但是其無法提出相應的證據證明自己實際損失了1元,因此法院不支持這一項請求。此外,陸先生還要求汽車銷售公司公開賠禮道歉。賠禮道歉是《民法典》第179條規定的民事責任方式之一。汽車銷售公司給陸先生公開賠禮道歉的前提是陸先生能夠證明汽車銷售公司的行為給其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但是陸先生無法提出相應的證據證明該損害後果,所以法院也不支持該項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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