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年,有關物業和業主的矛盾屢見不鮮,矛盾的焦點就是繳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作為一種合同關系,物業公司提供服務,業主享受服務,自然應該交物業費。但拖欠物業費問題,幾乎所有的物業公司都存在。據了解,目前很多小區的物業費的收繳率常年維持在50%左右,有的小區甚至更低。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物業費拖欠應該怎麼催收。
一:我不是物業服務合同當事人,我不交費
有些業主認為自己并未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合同,因此不管是開發商還是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都對其無約束力,自己不知曉且不認可該合同内容,因此拒絕交納物管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以其并非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物業合同期限已屆滿,我不交費
某些業主辯稱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合同期限早已屆滿,因此對超過合同期限的物業費,因無合同約定,故有權拒絕交納。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在約定的合同期限屆滿後,若物業服務企業繼續為小區提供服務,業主也接受了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物業服務,雙方形成了事實上的物業服務合同關系,均應履行相應的合同義務。在上述情況下,業主的這一抗辯理由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物業服務企業沒來催收物業費,我不交費
有些業主以物業服務企業未對其催收過物業費為由,對物業服務企業主張的訴訟請求中超過訴訟時效的物業費拒絕交納。
生活中,物業服務企業作為債權人對于業主拖欠物業費的行為大都采取在業主的房屋大門上張貼催費通知單的形式來向業主提出交費請求。若物業服務企業向法院提供了照片等證據材料證明這一催費事實,那麼法院可認定為訴訟時效中斷,業主的這一抗辯理由就不能得到法院支持。若物業服務企業沒有證據證明其在三年(2017年10月1日前為2年,後為3年)的訴訟時效期内向業主催收過物業費,那麼業主的這一抗辯理由就能得到法院支持。
四:房屋質量不達标,我不交費
有些業主以房屋質量存在問題,如房屋漏水、牆體脫落、玻璃破裂等為由拒交物管費。
商品房存在質量問題系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而物管費的交納則屬于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兩者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通常情況下,開發商與物業公司是兩個獨立的法人企業,相互之間不應為對方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業主的該項抗辯理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五: 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維修義務,我不交費
有些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反映小區單元門、過道路燈等被損壞,頂樓房屋漏水等問題,要求維修,但物業服務企業知曉後拒不維修或者維修不合格,業主以此為由拒交物管費。
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明确,物業管理費包括哪些?對于維修義務的承擔主體,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房屋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和保修範圍内,由建設單位承擔維修義務;在房屋質保期屆滿後,房屋專有部分由業主或侵權人承擔維修義務,房屋樓頂等小區共有部分、公共設施設備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維修義務,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義務時,可使用小區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
若業主有證據證明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範确定的維修義務時,法院可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酌情減少物業費。但物業的維修義務局限在物業服務範圍即小區共有部分、公共設施設備等,不包括歸業主個人所有的房屋專有部分。
以上就是提攜物業費催收話術和方法的介紹,面對業主拖欠物業費的種種理由,物業公司需要認真對待,用法律依據來維護合法權益。催天下平台為物業公司提供物業費催收服務,借用大數據、高科技手段為物業公司賦能,共同緻力于打造和諧、和睦社區文化,破除物業行業發展過程中遇到的瓶頸,有效提升業主滿意度,促進物業行業健康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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