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容情是誰說的?盡管大家都認同“法不容情”,可是如果遇到“情何以堪”,人們的情感天平無形之中似乎總是容易傾向于後者,近日一篇涉及廣東溫迪數字造假受罰的報道就出現了這樣的問題,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法不容情是誰說的?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盡管大家都認同“法不容情”,可是如果遇到“情何以堪”,人們的情感天平無形之中似乎總是容易傾向于後者,近日一篇涉及廣東溫迪數字造假受罰的報道就出現了這樣的問題。
事情是由溫迪數字對廣東證監局的行政處分提出請求不予處罰的申辯意見而引起的。溫迪數字認為,如果溫迪數字存在“虛假記載”違法行為,為溫迪數字出具2015年年度報告的審計機構、會計師也應受到行政處罰。“造假者竟然直接要求處罰會計師!”有媒體在報道這一消息時不僅發出了如此充滿激情的驚歎,更為出格的是這一近乎直白式的感慨之辭竟然還被直接作為标題。言下之意,溫迪數字的這一要求,不僅不無狗咬狗的瘋狂,簡直有點恩将仇報的意味了。“情何以堪”的激憤,仿佛将“法不容情”早已置諸于腦後。
廣東省證監局指出,公衆公司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會計責任,與其所聘任的外部審計機構應當承擔的審計責任,是性質不同的兩種責任;當公衆公司披露的财務信息出現虛假記載時,不能以審計機構未發現、未指出或者存在過錯為由,免除公司及其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的責任。财政部于1998年發布的《違法注冊會計師法處罰暫行辦法》規定,對事務所的處罰種類包括:(一)警告;(二)沒收違法所得;(三)罰款;(四)暫停執行部分或全部業務,暫停執業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五)吊銷有關執業許可證;(六)撤銷事務所。對注冊會計師的處罰,大同小異。應該說,目前對違法會計師事務所的處罰,除在沒收違法所得的基礎上處以罰款之外,一般還沒有涉及更為嚴厲的處罰檔次。盡管沒收違法所得再加上數倍于違法所得的罰款,從所罰金額的絕對數比起上市公司的最多罰60萬元來說要大了很多,但就标準而言,無非都屬于頂格處罰。此頂格與彼頂格,雖然在情理上說起來或并不是沒有可比性,但是在法律上無論罰多還是罰少,畢竟是不存在什麼上下高低之分的,唯一所應該得到尊重的原則,隻能是“有法必依”。
“法不容情”和“情何以堪”并不是水火不相容的兩個不同的概念。人們在情理上雖然很容易因為罰款的均衡不均衡而産生公平不公平的感慨,不過要求執法的天平也根據人們情感的波動而随波逐流,當然也是不堪想象的。執法者也是人。執法者如果也和普通人一樣,待人處事不講原則而隻講人情,那麼,維護法律公正的原則又将被置之于何處?不過,“情何以堪”畢竟也從某一個側面反映了現行法律或法規在某些方面所有可能存在的不盡合理之處。隻是對于适足以讓人“情何以堪”的問題,無論如何也不能由着“情何以堪”的人們任着性子去對待而隻能通過法律自身的不斷完善來加以解決。日前,全國人大采納有關代表的議案,将重罰上市公司财務造假列入立法計劃,這應該不失為從根本上解決目前在“頂格處罰”中所存在的某些不公平不平衡狀況的正确途徑。在筆者看來,人們對自身也在不斷完善的“法不容情”的熱切期待,比之于那種過多地沉迷于“情何以堪”的激憤,不僅要理性得多,最終所有可能獲得的受益必然也将更為理想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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