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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惡劣但不構成犯罪怎麼處理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01 10:08:29

行為惡劣但不構成犯罪怎麼處理?第151期為賺“好處費”,洪江市一女子将自己的銀行卡提供給他人并協助進行轉賬,最終被判刑三年為了幾百塊的好處費,讓自己身陷囹圄在生活中,出租、出借、出售銀行卡、手機卡、支付賬戶等行為會構成犯罪嗎?将面臨什麼的樣的處罰?應該如何管理好自身的銀行卡、手機卡等?紅網《百姓呼聲》欄目聯動律師——尹蘭英(湖南弘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作出了專業解答,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行為惡劣但不構成犯罪怎麼處理?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行為惡劣但不構成犯罪怎麼處理(這種行為構成犯罪)1

行為惡劣但不構成犯罪怎麼處理

第151期

為賺“好處費”,洪江市一女子将自己的銀行卡提供給他人并協助進行轉賬,最終被判刑三年。為了幾百塊的好處費,讓自己身陷囹圄。在生活中,出租、出借、出售銀行卡、手機卡、支付賬戶等行為會構成犯罪嗎?将面臨什麼的樣的處罰?應該如何管理好自身的銀行卡、手機卡等?紅網《百姓呼聲》欄目聯動律師——尹蘭英(湖南弘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作出了專業解答。

面臨什麼的樣的處罰?

我們的銀行卡是個人進行金融交易的憑證,也是能夠代表個人身份的重要憑證。如果随意将自己的銀行卡出借、幫助轉移資金,抑或為電信詐騙等犯罪活動提供便利,當心構成犯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産生的收益,仍然出借其本人銀行卡,提供給上遊犯罪分子用以窩藏、轉移犯罪所得及收益,可以認定構成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罪。此外,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出借本人銀行卡,為上遊犯罪分子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可以認定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根據2021年6月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二)》中第7條明确指出,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實施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号密碼、網絡支付接口、網上銀行數字證書以及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物聯網卡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287條之2規定的“幫助”行為。

如果在日常的生活中,我們随意向他人出租、出售、借用本人實名的銀行卡、手機卡、支付寶、微信通等具有金融屬性的賬戶信息,很有可能會被不法份子用于金融詐騙、洗錢、電信網絡詐騙等行為,甚至嚴重的,會觸及《刑法》191條,涉及洗錢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像洪江市這個案例,犯罪嫌疑人為了賺取793元,付出了三年的牢獄生涯的代價,還承擔罰金一萬五千元,可謂偷雞不成蝕把米。

應該如何管理好自身的銀行卡、手機卡等?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對于我們自己的銀行卡,手機卡等,要做好“三個注意”。

要注意妥善保管。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證、銀行卡、手機;不向任何人發送帶有銀行卡信息和支付信息的圖片;不随意丢棄刷卡交易憑條,不要随意在各大APP中留下自己的手機号碼。

要注意有效防範。審慎填寫個人重要信息,防止被非法搜集或使用;最好使用資金較少的銀行卡用于網絡支付;切記“出租、出借、出售、購買和冒名開立銀行賬戶均屬違法行為,不僅會受到法律的追究,也将面臨被實施5年内暫停其銀行賬戶非櫃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并不得新開立賬戶”的聯合懲戒措施。手機盡量是保證自己本人使用,不要借用給别人,避免一些不法份子利用手機号碼注冊一些詐騙軟件。

要注意及時報警。個人信息洩露導緻銀行卡被盜刷,在盡快挂失銀行卡的同時,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并積極提供有關證據,配合開展案件調查,最大限度地保護自身利益不受侵害。一旦發現自己手機上收到一些不明信息或者有較為明顯的詐騙軟件APP推送短信,請第一時間和公安機關聯系。

*本文由湖南弘一律師事務所律師尹蘭英解答。

來源:紅網 本期編輯:李潔 朱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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