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編碼 |
ngqOmjqZvVABXKgM00tJRE | ||
權力類型 |
行政許可 |
行政層次 |
省級 |
行使主體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承辦機構 |
安全生産處(省禁化武辦) |
權力來源 |
法定本級行使 |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1995年12月27日國務院令第190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訂)第十三條:需要使用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後,憑批準文件同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指定的經銷單位簽訂合同,并将合同副本報送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備案。 | ||
責任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 | ||
責任事項 |
1、受理階段責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補充提供的相關材料目錄。2、審查階段責任。審查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杆線等設施審批相關信息及以往辦理記錄。3、決定階段責任:對符合條件的,在申請表上簽署辦理意見,現場予以告之後續辦事事宜。對不符合條件的,解釋原因。4、送達階段責任:送達文書,信息公開。5、事後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審查資料複印件。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流程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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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方式 |
029-63915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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