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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聚居點規劃建設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8 21:15:39

#生産隊時期,隊裡的自留地用來幹什麼#

“自留地”既是法律用語,也是日常生活用語。自留地法律含義:所有權歸集體所有;自留地生活含義:收益的歸屬為特定的人。計劃經濟時代,農村自留地沒有“糧上繳”任務,其作用為:其收益專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将自留地分配給農戶使用後,村莊規劃内的自留地已影響了村民正常取得宅基地,并成為村民“戶有所居”實現的重大障礙。

鄉村聚居點規劃建設(村莊規劃内的自留地)1

村莊規劃内的自留地:“戶有所居”實現的障礙

自留地性質

自留地的來源。計劃經濟時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農用地需按面積(以畝計算)向國家上繳糧食任務,國家對上繳的糧食實行收購價。村民為了實現糧食自給,或者增加收入,村集體經濟組織便充分利用農用地以外的土地,自留地實際上是農村集體經濟及其成員開墾的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農村實現家庭承包制後,原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諸如打谷、曬谷場所等農業設施也作為自留地分配給村民使用,這就是每年須治理的“道路打谷曬場”的主要原因。

自留地性質由其來源決定。我國土地所有權為公有制(澳門地區存在例外),即,我國的土地所有權不是全民所有,就是集體所有,憲法明确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需要說明的是,法律語言具有歧義性,憲法特别規定國家所有,即是全民所有(參見第九條):集體所有的土地并不是國家所有;多數人認為集體土地歸國家所有,是從國家對外主權的角度理解,因此,澳門部分土地所有權私有,仍為國家土地。

鄉村聚居點規劃建設(村莊規劃内的自留地)2

治理的“道路打谷曬場”的主要原因

宅基地與自留地

宅基地的來源。我國農村地區多數村民取得宅基地可能還是在計劃經濟時代,即生産隊實際發揮作用的時期;至目前為止,農戶取得宅基地事實上非常困難。解決農戶宅基地問題,社會可能需要讨論村民宅基地的來源,或者範圍。根據《城鄉規劃法》規定,村莊規劃内的土地均可成為村民的宅基地,村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需取得村規劃建設許可;其他情形,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作決宅基地使用方案即可,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使用。

宅基地範圍明确,審批程序明晰,村民不能正常地審批宅基地又是社會關注的要點。多數自留地來源于建設用地或者未利用地,村莊規劃内的自留地分配給具體農戶使用後,村民申請宅基地幾乎自留地使用權人的專屬權利。由此可以看出,農村多數可以作為宅基地使用的土地已與自留地存在重疊關系,在村莊規劃内有自留地的村民可以申請宅基地,且不少村莊規劃内的自留地已被村民用圍欄等加以“隔離”,沒有自留地的村民無法申請宅基地。

正确理解“戶有所居”

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首次賦予了農村村民“戶有所居”實現的權利。從表面上看,農村村民戶有所居的實現是在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農村地區;從實質上看,農村村民戶有所居的實現包括所有的農村地區,特别是村莊規劃内有自留地的地區首先要實現戶有所居。國家不能因村莊規劃内的自留地為其他村民使用,從而剝奪村民戶有所居的權利。不僅如此,城鎮居民也應當實現戶有所居,具體政策為“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但社會資本不這樣解釋。

村莊規劃内的農村自留地,業已成為農村村民“戶有所居”實現的重大障礙,并引發了農村各種矛盾。如,莆田兇殺案可能有宅基地分配不均,也可能有利用村莊規劃内的自留地問題。國家相關機關應當研究并出台政策,落實村莊規劃内的自留地退出機制。其中,村莊規劃内的宅基地退出機制并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農戶取得自留地的方式與家庭承包責任制一樣,以分配(承包)時的實際人口計算,農用地有承包期限,而自留地沒有期限,退出機制僅需規定自留地的期限。如此簡單的問題,相關部門為何不研究推廣呢?

鄉村聚居點規劃建設(村莊規劃内的自留地)3

農村村民享有戶有所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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