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網絡公司通過設置廣告任務發布平台等行為,幫助用戶制造虛假點擊數據,擾亂排序結果,原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度”)将被告深圳市我愛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我愛網”)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0萬元。
海澱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我愛網登報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及合理開支5萬元。該案系全國首例涉人工刷量平台幹擾搜索引擎算法不正當競争糾紛案。
百度 我愛網誘導點擊擾亂客觀排序
原告百度公司訴稱,原告每年投入巨大成本,運營百度搜索引擎。被告是“我愛廣告任務網”網站的運營主體。原告發現,被告通過設置廣告任務發布平台,幫助誘導網站用戶設置、點擊搜索任務,利用百度搜索排序算法中用戶點擊行為占有一定算法比重的客觀情況,幫助用戶制造虛假點擊數據,擾亂原有的客觀排序結果。
被告行為将不法網站推到搜索結果中的更高位置,進而損害消費者利益。被告在不正當競争行為中通過從用戶充值金币中抽成、流量變現的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被告的行為擾亂了競争秩序,構成不正當競争。
我愛網 辯稱等同于線下“居中介紹”行為
被告我愛網辯稱,被告未利用任何技術手段對原告的網絡産品進行妨礙、破壞。
被告并未違反反不正當競争法的規定和公認的商業道德,也未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被告是通過自己的網站将自己的用戶介紹至原告網站,在原告網站上自主完成搜索操作,等同于線下的“居中介紹”行為,雖然沒有經過原告同意,但并未違背實施該行為用戶的主觀意志,也未給原告造成損失,不會對原告的商譽産生不良影響。被告已自行終止涉案行為。
解析
法院:“做任務”屬于虛假流量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具有可保護的合法商業利益。原告運營的百度網,提供搜索引擎網絡服務。原告對其搜索引擎服務中所涉及的真實、清潔、可靠的數據負責,具有正當合法的商業利益,受到反不正當競争法的保護。
關于涉案被訴行為的性質。我愛網直接針對百度搜索引擎進行了定制式的運營。被告在明知原告搜索規則的情況下,引導用戶進行了針對原告搜索規則的運營服務。我愛網網站中有明确的“任務”設置指引和“做任務”指引,不僅幫助“發任務”用戶完成任務的設置,還幫助“接任務”用戶做成任務拿到相應的獎勵,最終實現幫助“發任務”用戶完成向目标網站刷點擊量提升在搜索引擎結果中排名的目的。
被告還通過設置VIP模式、“競價模式”,擴大刷量的規模,使被告獲得更高的經濟收益。被訴行為的手段是幫助、指引流量需求方發布需求任務,通過“盈利”為誘餌,誘導“接任務”用戶僞裝成正常用戶完成刷量任務,其目的是滿足“發任務”用戶的刷量需求,幹擾搜索引擎算法,提升搜索排名,其行為實質是運營針對搜索引擎進行人工制造虛假點擊量的交易平台之行為。
被訴行為具有不正當性。百度公司通過算法分析點擊搜索引擎相關結果的數據,如果基于不真實的訪問數據,百度公司會作出錯誤的算法判斷,使用戶與其所需求網站之間的距離增大,最終導緻其喪失在搜索引擎網絡服務行業中的競争優勢。我愛網的商業模式會産生無效流量,不能真實地反映用戶以及市場的需求度,從而使用戶花費更大的時間成本搜索到其需求網站,或者根據虛假點擊數據作出錯誤的判斷,進而使百度公司喪失用戶對其的信任度,降低其競争優勢。
對展現為搜索引擎搜索結果的網絡用戶而言,通過我愛網“做任務”獲得所謂“流量”,這種流量本身不穩定也不真實,并不能使搜索結果網絡用戶獲得真正的“客流量”。對于其他搜索結果網絡用戶來說,“做任務”所得流量也使得其他網絡用戶的搜索結果排位靠後,降低了未通過“做任務”獲取流量的用戶點擊排序的相對位置,使其最終喪失公平的競争地位和競争機會。
被告的經營模式使得大量虛假數據流入搜索引擎的搜索邏輯中,造成市場信息傳遞的錯誤,扭曲搜索引擎的商業模式。從長遠來看,如不對這種模式進行規制,将使得搜索引擎中充斥虛假點擊量,嚴重幹擾搜索引擎的算法和邏輯。
被告為虛增目标網站點擊量的行為,實質是制造虛假的用戶搜索需求,使搜索結果呈現與關鍵詞更加匹配,增加目标網站在搜索引擎中的權重,以幹擾原告搜索引擎的排序算法的行為,該行為不僅增加百度公司維護正常搜索運營服務的各項成本,破壞原告提供的正常服務環境,還擾亂了市場競争秩序,構成《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二條中規制的不正當競争行為。最終法院考慮被告主觀故意明顯,其被訴不正當競争行為影響較大、被告在本案中未如實舉證等因素作出如上判決。
目前本案尚在上訴期内。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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