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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權編學習筆記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07 18:44:39

生命權 身體權 健康權

如何維護

大數據時代

侵權隐患無處不在

怎麼保護隐私

今日《民法典》為您解讀

民法典人格權編學習筆記(民法典通解通讀)1

上一期我們學習了《民法典》如何保護财産權利平等,今天,一起來了解《民法典》人格權編的相關内容。

嘉賓

民法典人格權編學習筆記(民法典通解通讀)2

薛軍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教授

人格權獨立成編

是《民法典》體系的創新

《民法典》由一個總則和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六個分則構成。總則和五個分則是建立在一個單行法的基礎之上,唯一例外的就是人格權編,它實際上不對應先前一個單行人格權法,是《民法典》體系的創新。将人格權獨立成編,在世界《民法典》編纂史上是一個重要的體系創新,引發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

人格權立法模式曾存在三種觀點

在《民法典》編纂中,主要出現過三種人格權立法模式讨論,模式三為大衆普遍接受。

模式一

在《民法典》總則自然人部分增設人格權保護條款。

模式二

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增設一些典型人格權條款。

模式三

在《民法典》中将人格權獨立成編。

《民法典》對逝者人格的保護

我國民法上民事主體資格是以當事人活着為前提,如果當事人離世,相關權益還受法律保護嗎?對逝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是非常重要的。當某一家庭成員去世,他人發布不實消息,公開死者的隐私,污蔑死者的人格,同樣需要《民法典》人格權編對逝者的人格利益進行保護。

《民法典》第994條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隐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雖然逝者已去,不再是法律意義上的主體,但家屬對逝者有強烈的情感存在,不允許他人随意地侮辱、诽謗逝者的隐私。《民法典》第994條做出專門規定,當死者的名譽、榮譽、隐私、姓名等人格利益受到侵犯,近親屬可以為死者正名,讓侵犯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我國人格權的保護,不僅針對生者,也延伸至逝者的權益保護,這表明《民法典》人格權編充滿人文關懷,體現立法者對人格利益保護的全面覆蓋。

人格權在特定的情況下需要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人格權的保護并非無限的、無條件的,人格權保護也受到一定限制,人格權需要與其他的社會利益進行相應的協調和平衡。《民法典》人格權編作出了細緻的規定。

《民法典》第999條

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如某運動員獲得金牌合影留念,某報紙将該照片用于新聞報道,運動員不能以報社未經本人同意擅自使用照片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因為報社是出于新聞報道的目的。再如因疫情防控需要,為追蹤确診病例的密切接觸者,需要了解個人行動軌迹,個人不能以保護個人隐私為由拒絕提供,因為個人權利的保護要讓位于疫情防控這種公共利益的需要。

《民法典》人格權編中的身體權

頭發、鼻子、眼睛、雙手等器官構成了完整的個人,個人對器官有使用權,任何人不得侵犯,即身體權。一個人最重要的人格性利益就是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沒有這些基本權益,一切就失去了基礎。這類權利稱作物質性的人格權。在我國法律體系中,人格權保護對身體生命健康有着非常詳盡且細緻的規定。

《民法典》第990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隐私權等權利。

身體權是指個人享有身體不受他人非法侵犯的權利。身體權主要保護個人自主控制身體的利益,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侵犯個人身體、自由等權利。

《民法典》第1003條

自然人享有身體權。自然人的身體完整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體權。

随着現代醫學的發展,人體器官是否可以随意進行處置?答案是否定的,人體器官存在倫理等特殊價值,不能進行自由買賣。《民法典》對人體器官進行規定:

《民法典》第1007條

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

違反前款規定的買賣行為無效。

該内容強調人體器官不能進行買賣,隻能基于自主自願進行移植,不能以市場原則進行買賣,體現了對人格尊嚴的強調。

《民法典》規範器官捐獻行為

随着醫學的進步,已能利用死者捐獻的器官進行救死扶傷。在我國特定傳統文化中,遺體捐獻、器官捐贈的比例較低,導緻很多急需器官移植的人供給困難,無法得到及時救治。

其實個人可以生前以明确自主的方式表達捐獻意願。

《民法典》第1006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無償捐獻其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利誘其捐獻。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據前款規定同意捐獻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訂立遺囑。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決定捐獻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民法典》1006條第2款、第3款在結合我國文化觀念的基礎上做出了有意義的新規定,如死者生前未表示出不同意器官捐獻的意願,在其離世後,父母、配偶、子女等近親屬可以決定是否對死者遺體進行捐獻。

《民法典》通過設置新規定,破解了當前社會遺體捐贈不足的問題,表現出《民法典》體察社風民情,尊重傳統文化觀念,又解決了社會生活中遇到的現實問題,體現出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

人體臨床試驗需提前告知

随着生物制藥技術的發展,藥物上市前需要進行人體試驗,以觀察藥物的療效,獲得有效試驗數據。但藥物試驗對人體造成損害後果怎麼辦?看民法典怎麼說。

《民法典》第1008條

為研制新藥、醫療器械或者發展新的預防和治療方法,需要進行臨床試驗的,應當依法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并經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向受試者或者受試者的監護人告知試驗目的、用途和可能産生的風險等詳細情況,并經其書面同意。

進行臨床試驗的,不得向受試者收取試驗費用。

《民法典》第1008條的制定出于尊重人、保護人的考量,要求試驗方符合嚴格的條件、通過嚴格的流程,同時要充分告知受試方,征求其同意。

《民法典》人格權編

讓人更有尊嚴

《民法典》人格權編獨立成編,将散落在其他法條中的内容進行整合,該過程就是體系化、強調化的過程,體現出“人之為人 不是工具”“人應該得到最大的尊重”等立法理念。

提問環節

線上觀衆:樓道安裝攝像頭,侵犯個人隐私權嗎?

薛軍:《民法典》在關于隐私權的保護上,區分了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三種類型的隐私。

《民法典》第1032條

自然人享有隐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權。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甯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未經允許在私密空間安裝監控設備,就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日常生活中,公共場所會提示個人所在區域處于監控之下,起到告知義務。

曾有門對門的兩家鄰居,兩家關系不好,因為一家認為另一家不講衛生,喜歡将剩菜剩飯丢棄在樓道裡,影響樓道衛生。兩家交涉未果,一家在另一家對面安裝監控攝像。該案的争議焦點在樓道是否屬于私密空間?法院認為樓道是半公共的空間,但攝像頭安放位置正對對方大門,對方進出門的狀況一清二楚,侵犯了他人的私密空間。

線上觀衆:信息洩露導緻被騙該怎麼辦?

薛軍:洩露個人信息可能導緻詐騙,如個人訂購機票後,收到“航司”以航班取消為由,提出退票要求,誘騙客戶賬戶,導緻财産損失。個人信息洩露可能使個人人身财産安全暴露在不法分子面前,也導緻個人沒有信息安全感可言,個人的活動軌迹被他人獲取,使得個人身處不安的狀态裡。《民法典》第1035條要求收集方收集個人信息,負有告知責任,并要申請個人同意。同時收集方要在正當合理和必要的範圍内收集,不能過度收集。

《民法典》第1035條

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

(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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