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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風窗戶被吹走砸到人了誰賠償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12 04:10:03

近期,台風“天鴿”期間的一宗“大樹傷人”官司在中山有了定論。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中山市園林管理處向作為原告的四位死者家屬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共計247695.72元。

據悉,2017年8月23日,台風天鴿吹襲中山期間,狂風暴雨中,中山西區下閘西河東路,中山女子黃某某騎摩托車回家正巧經過此處,被一棵倒下的大樹砸中,當場死亡。次月,黃某某家屬将中山園林處、廣州綠化公司、中山綠化公司告上法庭。

台風窗戶被吹走砸到人了誰賠償(台風天鴿吹倒大樹砸死中山女子)1

死者家屬向3被告單位索賠119.8萬餘元

案中的四位原告分别為死者黃某某的父親、母親、丈夫、養女。四原告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八條相關規定,中山園林處、廣州綠化公司、中山綠化公司作為大樹的管理者,被大樹砸下的死者黃某某的親屬有權要求中山園林處、廣州綠化公司、中山綠化公司請求承擔侵權責任,四原告有權要求被告中山園林處、廣州綠化公司、中山綠化公司承擔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金、财産損失等。

四原告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被告中山園林處、廣州綠化公司、中山綠化公司共同向四原告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金、财産損失合計1198478.6元。具體構成為:喪葬費41433元、死亡賠償金753686元、被撫養人生活費343359.6元、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0元、摩托車損失10000元;

2、被告人保中山分公司在中山園林處、廣州綠化公司、中山綠化公司購買保險範圍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台風窗戶被吹走砸到人了誰賠償(台風天鴿吹倒大樹砸死中山女子)2

被告中山園林處辯稱:

1、中山園林處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城市園林綠化綜合管養作業進行監督和管理,盡到管理職責,對本次事故發生沒有過錯。

2、中山園林處依法通過公開招投标方式将中山市西區下閘西河東路等綠地、行道樹管養業務發包給廣州綠化公司。在管養合同中明确約定,廣州綠化公司須按《标準》和《細則》相關要求對委托範圍的公園、街道綠化和行道樹進行常規管理管養工作以及承擔有關責任和義務。中山園林處在日常管理過程中,通過組織綠化管養、監理巡查單位開展日常檢查、季度驗收、年度履約考核的方式對管養質量進行考查,借助扣罰、評分等制度監督管養單位,督促落實管養工作,有效履行了監督職責。

3、中山園林處一直盡職盡責履行監督、管理責任。2017年8月期間,中山園林處已要求廣州綠化公司按修剪計劃對中山市西區下閘西河東路行道樹進行防台風修剪,并組織監理巡查員負責跟進。廣州綠化公司每月會委托專業的白蟻防治公司對管養範圍内的行道樹進行巡查施藥工作,未發現中山市西區下閘西河東路行道樹桃花心有蟲害。

4、該事故發生當日有特大台風“天鴿”,中山市氣象局發布了暴雨紅色預警信号,涉案樹木未發現有蟲害,根本亦無腐爛現象,事故是因不可抗力的客觀原因造成,屬于免責事由。因此,中山園林處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事故發生之時暴雨紅色預警信号仍然生效,黃某某在明知暴雨紅色預警信号期間外出,應清楚可能遇到的風險,但駕駛未盡注意安全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5、 四原告主張的摩托車損失沒有進行相應年限折舊,沒有車損評估憑證,且應屬于車輛保險賠償範圍,在中山園林處不存在過錯的前提下,不應由中山園林處承擔。

台風窗戶被吹走砸到人了誰賠償(台風天鴿吹倒大樹砸死中山女子)3

5大焦點釋法 法院判中山園林處賠償24.76萬元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認為:該案是林木折斷損害責任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九十條規定:“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結合法律規定以及案件的實際案情,法院認為該案有五大争議焦點:

第一,哪方是倒伏樹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第二,本案事故是否屬于不可抗力導緻;

第三,黃某某自身是否有過錯;

第四,本案過錯責任如何認定;

第五,賠償金額如何确定。

焦點一:

法院認為,本案是因樹木倒伏緻黃某某死亡而産生的糾紛,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九十條之相關規定。根據該條規定,樹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如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故本案應先行确定涉案倒伏樹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本案中,中山園林處為對涉案路段行道樹負有管理職責的職能部門,應認定其為涉案倒伏樹木的管理人。廣州綠化公司、中山綠化公司對涉案樹木并不負有管理職責,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九十條規定的管理人,廣州綠化公司、中山綠化公司無需承擔相應責任。

焦點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不可抗力屬于侵權責任中的法定免責事由,即存在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且該客觀情況與損害後果存在因果聯系時,侵權責任人不承擔責任。台風屬于自然現象,在黃某某被倒伏樹木壓倒之時,台風中心風力為10級,若發生樹木傾倒屬于較為正常現象。本次事故樹木倒伏部分原因确是因為台風吹襲造成,本案涉案樹木受台風吹襲倒伏,爾後壓倒黃某某是客觀事實,但此并非屬于不可抗力,因為台風屬于沿海地區季節性氣候現象,加之國家對于台風的預測等手段、設備等越來越優良,并非是不能預見的。而作為樹木的管理人,對于樹木有可能因為受台風吹襲而倒伏亦不是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故本案不屬于不可抗力的情形,對于中山園林處等提出的不可抗力的答辯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焦點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在黃某某12時至12時30分意欲回家之前,相關部門已啟動全市防台風Ⅰ級應急響應,全市範圍内實行停工(業)、停産、停課,而在12時15分,“天鴿”台風中心風力已達10級。在此種情況下,黃某某作為一名成年人,仍罔顧自身安危,駕駛安全系數、保護力度均相對較低的摩托車回家,導緻在回家途中被樹木壓倒,黃某某自身具有重大過錯。

焦點四:

林木折斷緻害的,适用過錯推定原則,即:在損害後果與林木折斷本身之間的因果關系可以認定的情況下,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除非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己舉證證明其無過錯,否則其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相應的舉證責任應由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本案中,根據圖片、視頻資料以及新聞報道顯示,涉案倒伏的樹木呈現“頭重腳輕”的形狀,地面四周澆灌的支撐樹木根部的水泥面較薄弱,不足以支撐長勢很高大的樹木,中山園林處對此未進行充分、全面地研判與制定改善方案,在種植、扶正、修剪等環節采取的手段、方式較為單一,存在一定的過錯。

綜合考量前述因素,本次事故既有台風吹襲的因素,又有中山園林處的管理過錯,還有黃某某自身的重大過錯,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權,酌定由中山園林處承擔20%賠償責任。廣州綠化公司、中山綠化公司、人保中山分公司均無需擔責。

焦點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結合原告的主張,根據法定計算方法:喪葬費41433元、死亡賠償金753686元、被撫養人生活費343359.6元,三項共計1138478.6元。對于原告主張的摩托車損失,因未提交任何證據予以證明,法院不予支持。

基于前述,中山園林處承擔20%的賠償責任,即為227695.72元(1138478.6元×20%)。對于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金,結合本案實際案情,法院酌定為20000元。以上共計247695.72元(227695.72元 20000元)。

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南方日報記者】何偉楠

【通訊員】王念 吳娟歡

【作者】 何偉楠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 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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