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上午,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于1月21日向雅詩蘭黛(上海)商貿有限公司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辦案人員發現,雅詩蘭黛(上海)商貿有限公司通過多個渠道
發布含有“年輕指數 77%”“柔潤 17% 平滑 20% 透亮 15%”等内容廣告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相關規定。責令其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範圍内消除影響,并罰款238.1671萬元。
經查,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19日期間,為推廣特潤修護肌透精華露産品,雅詩蘭黛(上海)商貿有限公司通過多個渠道對外發布主要内容為“年輕指數 77%”和“柔潤 17% 平滑 20% 透亮 15%”等表示産品功效的視頻或者平面廣告,并附以小字标注。
另查明,上述廣告内容系基于當事人委托的第三方測試實驗室出具的臨床報告。經核實臨床報告查明,上述廣告中所宣傳的“年輕指數 77%”“柔潤 17% 平滑 20% 透亮 15%”等功效,系針對不同年齡階段的樣本、在一定限制條件下、配合防曬産品使用而取得的研究數據,且當事人以皮膚代謝産物種類數恢複的片面指标指代“年輕”的整體概念。
經專家論證會及走訪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士查明,皮膚代謝産物種類數的恢複并不等同于皮膚年輕程度的提升,且受試樣本的年齡對皮膚代謝産物、柔潤程度、平滑程度、光彩透亮程度等有較大影響,年齡越大,皮膚狀态改善效果越明顯。
同時,消費者調查結果表明,涉案廣告中的小字标注不足以使消費者充分知悉相關産品功效的真實含義及前提條件,且廣告内容對消費者的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
雅詩蘭黛(上海)商貿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範圍内消除影響,并決定作出行政處罰如下:處廣告費用一倍罰款,計人民币貳佰叁拾捌萬壹仟陸佰柒拾壹元。
新晚報綜合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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