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生活

 > 個人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個人所得稅

個人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個人所得稅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21 08:08:00

因疫情影響,餐飲企業員工流動性加大,我們來學習下相關的稅法規定?

1.解除勞動合同

《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财稅〔2018〕164号)第五條第一款規定:

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内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适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舉例:小梁餐飲公司要和一個員工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額為50萬元,這部分賠償金需要交多少個人所得稅嗎?

分析:假設上年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105572元,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為316716元,應納稅所得額:500000-316716=183284

應繳個人所得稅:183284*20%-16920=19736.8

個人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個人所得稅(解除勞動合同等個人所得稅如何處理)1

2.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

企業向某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聘的員工,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的規定, 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稅,是建立在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基礎 上的。隻有符合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解除勞動關系情形的,才可以适用。

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再續聘,屬于勞動合同的終止,而非勞動合同的解除,該種情形下所發放的補償金不屬于财稅 〔2018〕164 号文規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補償金,應在發放當月合并工資薪金計稅。

3.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因沒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員工,需要支付給員工待通知金,支付的代通知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當按照哪個稅目繳納?

答: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代通知金”在《勞動合同法》中的表述是“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是通常所指的“N 1”補償的“ 1”。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内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内容達成協議的。

觀點1:采用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後解除合同的,該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不屬于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的經濟賠償,因此應按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觀點2:代通知金可以作為其他補助費,與其他一次性補償收入合并按照财稅【2018】164号的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政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看北京稅務公衆号答疑:

個人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個人所得稅(解除勞動合同等個人所得稅如何處理)2


如果您覺得文章有幫助,請點擊右上角“ 關注”,每天及時獲取實用好文章!

「理個稅」提供最專業财稅資訊及中小企業全生命周期一站式管家服務。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生活资讯推荐

热门生活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4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