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
張三、李四,某派出所輔警。
2017年10月,某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民警将涉嫌販賣毒品的何某抓獲并傳喚至審訊室内訊問。次日21時對何某宣布刑事拘留後繼續留置于審訊室,張三、李四負責看守何某。
在看守過程中,張三在何某的要求下将何某的手铐和手部約束環調松。同年10月10日淩晨1時許,李四在審訊室内睡下;張三在審訊室外面走廊的地鋪睡下。淩晨4時許,何某趁張三、李四熟睡之機,掙脫手铐和手腳部約束環逃離。
2018年3月,何某被邊境檢查站抓獲。2018年12月,中級人民法院以何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财産人民币三十萬元;犯脫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沒收個人财産人民币三十萬元。
【法院觀點】
張三、李四身為有監管職責的司法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緻使依法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脫逃,造成嚴重後果,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失職緻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張三、李四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願意接受處罰,對二人均可以從輕處罰。
【判決結果】
1、判處張三拘役六個月,緩刑十個月;
2、判處李四拘役六個月,緩刑十個月。
二、什麼是失職緻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失職緻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緻使在押(包括在羁押場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三、哪些情形構成失職緻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1、緻使依法可能判處或者已經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2、緻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3人次以上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以後,打擊報複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害人、證人和司法工作人員等,或者繼續犯罪的;
4、其他緻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四、失職緻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怎麼判刑?
1、造成嚴重後果的,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造成特别嚴重後果的,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2019)鄂0202刑初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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