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收取團費不退?“中途臨時性退團團費一律不退”對于這樣的合同條款,消費者并不陌生其實,旅行社這樣的格式條款并不規範,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旅行社收取團費不退?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中途臨時性退團團費一律不退。”對于這樣的合同條款,消費者并不陌生。其實,旅行社這樣的格式條款并不規範。
據吉林省工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根據《旅遊法》規定,旅遊行程結束前,旅遊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将餘款退還旅遊者。《合同法》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 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複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本條款未考慮旅遊者單方解除合同的原因,也未合理分配合 同解除後雙方的責任,既違背了公平原則,也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飛機故障産生額外費用應分攤
“因交通延誤、戰争、大風大霧、政變、罷工、自然災害、飛機故障、航班取消或更改時間等不可抗力原因所緻的額外費用,旅行社不予承擔。”在旅遊合同中,這一規定一直存在。但其實 在旅行中出現這些問題,産生的額外費用應該旅行社和旅遊者分擔。
據了解,交通延誤一般認為不屬于不可抗力。這一條款擴大了不可抗力的範圍,也就擴大了旅遊經營者的免責事由範圍,加重了旅遊者的負擔,有違公平原則。對于戰争、政變、罷工、自然 災害、飛機故障、航班取消等不可抗力事件,《旅遊法》第67條規定,危及旅遊者人身、财産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造成旅遊 者滞留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本條款不符合《旅遊法》風險分擔的立法原意,違背公平原則,屬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
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 造成财産損失應賠償
“請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如有财物丢失,旅行社不承擔責任。”這樣的合同格式條款正确嗎?答案是否定的。
據省工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根據《消法》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财産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财産 安全的要求。根據《旅遊法》規定,旅遊經營者應當就旅遊活動中必要的安全防範和應急措施、可能危及旅遊者财産安全的情形,以明示方式事先向旅遊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并在旅遊者财 産安全遇到危險時給予及時救助。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旅遊者财産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即便在旅遊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 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也應對旅遊者的财産損失承擔相應責任;由于公共交通原因造成旅遊者财産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負有協助索賠的義務。因此,旅 行社對于旅遊者的财産安全負有保障義務,單方免除其法定義務的格式條款是無效的。
地接社擅自改變行程 旅遊者可向組團社要求賠償
“地接社在與全體遊客溝通确認後有權調整行程,由此而産生的行程之外費用由遊客自理,組團社隻負責退還行程中未發生之費用,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和責任。”對于這一合同格式條款 ,省工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根據《民法通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旅遊者與地接社協商一緻、變更旅 遊行程安排的,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應退還旅遊者。
同時,由此造成的其他損失和責任,根據《旅遊法》,歸因于地接社的,旅遊者既可要求地接社承擔賠償責任,也可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後可向地接社追償。
旅遊開始前旅客享有任意轉讓權
在旅遊合同中,往往會出現這樣的字眼。“合同一經簽訂且付全款,團隊機票、列車票、船票即為出票,不得更改、簽轉、退票。”、“如出現單男單女,旅行社盡量安排該遊客與其他同性 别團友拼房;如不願拼房或未能拼房,請補齊房差以享用單人房間。”
據了解,根據《消法》、《旅遊法》規定,在旅遊行程開始前,旅客享有旅遊合同的任意轉讓權,旅遊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旅遊法》也賦予了旅遊者在旅遊行程結束前單方解除合 同的權利,組團社在扣除必要費用後應将餘款退還給旅遊者,即尚未購買的票不再購買,已經購買的票在扣除退票費後退還給旅遊者。
另外,《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協商一緻,可以變更合同。據此,非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緻,旅遊經營者不得單方變更合同價款。
此外,《旅遊法》規定,住宿經營者應當按照旅遊服務合同的約定為團隊旅遊者提供住宿服務。住宿經營者未能按照旅遊服務合同提供服務的,應當為旅遊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準的住宿服務 ,因此增加的費用由住宿經營者承擔。由于旅遊經營者安排的原因出現單男單女、導緻居住标準高于原定标準,由此增加的費用應由旅遊經營者自行承擔,而不得轉嫁給居住單人房間的旅遊 者。
100%違約金收取過高有違公平
“遊客因個人原因違約不能成行的,按照下列标準承擔違約責任:……在出發前2~1天以内通知的,收取團費的100%的違約金。”本條款所規定的違約金可能過分高于因旅遊者違約給旅遊經 營者造成的損失,有違公平原則。
據介紹,《旅遊法》賦予了旅遊者在旅遊行程結束前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組團社在扣除必要費用後應将餘款退還給旅遊者。旅遊行程結束前可能發生在旅遊行程開始後,也可能發生在成行 之前。《合同法》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 以适當減少。
僅提前兩天通知改期應賠償旅遊者損失
“此線路如不成團,旅行社将提前兩天(含出發當天)通知改期、改線或全額退回團款,不作任何賠償。”
據相關負責人介紹,《旅遊法》規定,旅行社招徕旅遊者組團旅遊,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遊應當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遊者,出境旅遊應當至少 提前三十日通知旅遊者。根據規定,旅行社應當按照包價旅遊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無論是境内旅遊還是出境旅遊,旅行社僅提前兩天通知改期、改線,都會損 害旅遊者的信賴利益。除非旅遊者同意改期、改線,否則,旅行社除全額退回團款外,還應依《旅遊法》規定,賠償由此給旅遊者造成的損失。
新文化報(胡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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