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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權的經典案例分析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13 22:40:10

侵犯著作權的經典案例分析(一朵芙蓉花因著作權糾纏17年)1

三湘都市報·新湖南客戶端6月18日訊(記者 王智芳 實習生 吉盛傑) “這個芙蓉王煙盒子上面的‘芙蓉花’是我在上世紀70年代設計的,我要求湖南中煙集團停止侵權。”常德一名退休職員李建忠将湖南中煙工業有限責任公司告上法庭,認為他們生産銷售的“芙蓉王”香煙,在外包裝上印刷的“芙蓉”花圖案及字樣涉嫌著作權侵權,并索賠150萬元。今天上午,長沙中院知識産權法庭開庭審理了此案。

記者獲悉,由芙蓉王香煙包裝盒上圖案“芙蓉花”引起的著作權糾紛,早于2002年湖南高級人民法院下達了終審判決,但一直以來,李建忠以原設計者身份表示不服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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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曾獨立創作“芙蓉花”圖文,索賠160萬

“芙蓉王”是湖南本土著名的香煙品牌,其口感和外包裝也赢得了廣大消費者的認可。

“盒子上這朵花和這個字,都是出自我手,你看看這個字是毛體和郭沫若體綜合運用寫下來的,這個花是代表湖南,芙蓉國 。”說起和“芙蓉花”有關的事情,72歲的李建忠顯得特别激動,雙手有些發抖。他告訴記者,自己是原常德市濱湖印刷廠的職工,自己是芙蓉花圖案及“芙蓉”文字作品(芙蓉煙包裝)的著作權人,1971年,他在印刷廠工作時,經過藝術化的構思與設計,獨立創作完成“芙蓉花”圖案及“芙蓉”文字作品,該作品曾在1982年被選送參加全國首屆包裝工業展覽,獲得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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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花的花瓣數量、造型和位置高度相似;芙蓉花的葉子數量造型和位置高度相似芙蓉花的花柄形狀與位置相同;‘芙蓉’文字(包括漢字和拼音)的字體形狀高度相似,已經構成著作權侵權。”李建忠的代理律師表示,上述種類的香煙包裝上的芙蓉花圖案及“芙蓉”文字與原告的作品圖及參展作品圖進行比對發現,湖南中煙工業有限公司在未經當事人授權,擅自使用、修改他上述作品在藍色軟裝“芙蓉王”和白色短支裝“芙蓉王”香煙的包裝上,對該些種類的香煙進行了批量生産和銷售。他們要求被告湖南中煙工業有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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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煙:屬重複起訴應駁回,無證據證明原告享有著作權

記者注意到,今天與湖南中煙工業有限公司一起坐在被告席的還有湖南六三六連鎖管理有限公司。李建忠認為,湖南六三六連鎖管理有限公司銷售了涉嫌侵犯著作權的香煙,應當就該侵權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

針對原告方的訴訟請求,湖南中煙工業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師提出了答辯意見:他們認為李建忠早在2002年已經就該著作權侵權一事向常德市中院提起訴訟,當時法院已經判決,駁回李建忠的訴訟請求,如今再次提出訴訟屬于重複起訴,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則,法院應該裁定駁回;同時,他們表示李建忠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對涉案标識享有著作權,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也應當駁回其訴訟。

而被告二湖南六三六連鎖管理有限公司表示,他們是通過正規途徑進貨銷售,并不存在侵權行為,原告提出的賠償要求他們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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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概括三大争議焦點 因案情複雜将擇期宣判

庭審中,李建忠一方提供了包括加蓋常煙技術檢驗科公章的《關于濱湖印刷廠設計人員為我廠設計幾種設計包裝的鑒定意見》、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監督管理科《常德卷煙廠部分省内注冊商标》等證據。對此,被告方則認為,鑒定書是檢驗科所蓋且沒有鑒定人簽名,并且隻能證明設計是濱湖印刷廠并不能證明李建忠就是設計者。同時,他們質疑證據的真實性,“90年代,我們采用的都是鉛字老式打印機,文字字體形式、大小、格式都應該統一且應該油墨不均勻,這些證據材料表現出技術超前,不具備時代特點。”

經過現場審理,在審判長的主持下,對于涉案标識與“芙蓉王”兩款香煙外包裝上的圖案在線條、文字上構成實質性近似這一事實,原被告三方均表示沒有異議。

随即,審判長根據雙方舉證質證的内容,總結了以下三大争議焦點:一、原告是否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二、此案是否系重複起訴;三、如果構成著作權侵權,責任應當如何評判。

圍繞三個争議焦點,原被告三方進行了多輪辯論,由于案情較為複雜,最終法庭決定休庭合議,擇期再對該案進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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