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0
T.O.D.A.Y
「導語」
足夠水平的能源轉型從來就不會自動發生,成為一種趨勢。如何以最低的社會成本,實現我國的能源轉型,考驗着社會、政府、公衆與能源行業的從業者。
能源轉型(Energy Transition)在過去的10年正日益成為一個與大衆廣泛關系的政策和社會議題。盡管人們對于轉型的内涵與含義等具體議題,并沒有足夠充分的讨論與共識。
在2008年左右,“低碳經濟”成為一個熱點詞彙和學界研究的熱門,成為應對氣候變化問題的一個階段性頂點。
2007年政府間氣候變化組織(IPCC)被集體授予諾貝爾獎;我國在OPEC 2007會議發出“發展低碳經濟”的主張;2008年“兩會”,全國政協委員吳曉青建議明确将“低碳經濟”提到議題上來;同年,歐盟碳市場第二階段的碳價格達到曆史最高(接近30歐元/噸CO2e),之後一路下跌,直至跌破5歐元/噸;國内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申請如火如荼,低碳城市試點,環境交易所建設雨後春筍般湧現。
2009年的Copenhagen氣候大會上,我國第一次确定量化具體的減排目标(2020),各國政府、國際機構、全社會高度關注,但事實上卻以“接近失敗”,如果以達成一緻性的自上而下減排任務協議為标準。自此,國際氣候談判基本上告别了“自上而下”分任務的方式,而轉而求助于“自底向上”自主貢獻(比如國家自主減排貢獻NDC等),城市、行業、地區分散化的氣候行動為主的方式。
愈發嚴峻的能源環境形勢,使得“控制能源消費總量”的讨論也在基于實現“十一五”(2005-2010)節能減排目标而從2008年開始發端,在2010-2013年形成熱點。吊詭的是,這種讨論在如此長的時間,基本維持在讨論“政策目标必要性”的嚴峻形勢層面,不斷猜測永遠存在多種可能性與不确定性的2020年的能源消費到底是40億噸,還是41億噸,39億噸還是其他,而絲毫沒有涉及到“政策目标确定的價值标準”、“政策工具設計的有效性、效率與分布式影響”等問題,從而淪為了極其貧乏的公共問題讨論。
本文中,作者将結合2008年以來的曆史事件,以能源轉型為着眼點,解讀已經發生的事實、信息與争論,并嘗試給出基于公共政策與企業戰略兩種截然不同視角的分析與評論。
能源轉型的必要性,首先是社會生産率的提高,這一點在煤炭上體現的最為典型。
2008年,山西采礦業從業人員達到71.7萬人,連續7年增加,當年煤炭産量7億噸左右;内蒙古2008年煤炭行業從業人數約15萬人,煤炭産量5億噸左右。到了2017年,内蒙古煤炭産量接近9億噸,而山西的産量為8.5億噸,而山西省煤炭行業直接就業人數由于去産能人員分流等原因也出現了萬人規模的明顯下降。二者對比,内蒙古的人均生産率是山西的5倍左右。
煤炭行業的轉型與結構變化,是随着技術進步與時間推進必須要發生的。曾幾何時,一個井下工作面可能超過200名作業人員,而我國的煤炭技術、安全規劃要求,到2020年,要全面實現井下無人值守,建設采煤自動化工作面。所以,即使不存在環境與氣候約束,這種轉型仍是不可避免的——或快或慢。這是涉及企業競争力的問題。
從企業視角而言,我國的煤炭企業,其轉型的挑戰并不是區分何種視角的“清潔發展”,而是一個基本競争力的問題,與其他能源的競争,以及與國外同行的競争。
從我國的能源結構來看,煤炭比重過大是一個明顯的問題。這一“過大”,造成了系統的成本上升,從而具有經濟效率改進的空間,這突出的表現在:
1、煤炭的使用,特别是直接的燃燒,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與健康損失。技術的進步可以改善煤炭的表現,但是起碼過去所有國家的經驗都證明,所有這些進步效應都與煤炭造成的危害不可相提并論,煤炭仍舊是“髒”的。
2、煤電在電力系統中份額過大,每年隻有幾百小時利用率的負荷部分,也通過煤電調峰去滿足。這有悖于系統成本最小化的基本經濟效率原則。
3、大容量、遠距離的基荷燃煤發電送電,造成了諸多的經濟無謂損失。通過壓低送電價格,使得整個體系貌似可行,使得完全可以依靠進口更清潔廉價能源——比如液化天然氣的東部沿海地區也患上了“煤炭依賴症”。
煤炭的更多地使用,無關乎能源安全(已經足夠安全了),更多的是在經濟效率與環境質量上的得不償失。
IPCC的文獻綜述顯示,要在本世紀末實現溫升不超過2度的目标(對應66%的概率),整個能源與生态系統的碳排放隻有大約1萬億噸的CO₂當量預算。這意味着,如果目前的排放不明顯減少,那麼在不到20年的時間内這一預算就要耗盡。而現存燃煤電廠在其剩餘的壽期(如果正常退役)的排放就要超過這一預算的1/3。
如果堅持這一目标(更不要說更緊的1.5度目标,整個預算隻有4500-6000億噸預算),由于人為溫室氣體排放增加造成的氣候變化問題,其挑戰的量級似乎要大于之前全體人類面臨的所有問題。要實現這一目标,目前探明可采儲量中,80%以上的煤炭、50%的石油與40%以上的天然氣,都需要永久地留在地殼中。
如果化石能源的份額在今後的十幾年與幾十年,無法實現大幅度的下降,甚至是總體上的負排放(借助一些生物質碳回收技術等),那麼無疑意味着應對氣候變化重大議題的失敗。也就是說,可再生能源占據更大的結構份額,甚至成為主導能源,是必須要實現的氣候安全目标。
那麼,可再生能源(風電、光伏)能量密度低、分布分散、出力波動的特點,必須有一個全新的基礎設施系統(比如輸電網與配網)與之相配合。這個系統,是過去形成的能源系統繼續線性發展進化所無法實現的,必須以“革命”的轉型形态出現。
《煤炭工業“十二五”規劃》開篇提及,“在未來相當長時期内,煤炭作為主體能源的地位不會改變”。與此類似,諸如“二三十年内不會改變”,“資源禀賦決定了煤炭主體地位不變”等等類似說法很多。
如果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代表其地位,那麼“主體能源地位與否”的标準是什麼,是 70%、50%還是 30%?本來,這一比重就是在一個連續變化的區間,并沒有什麼“主體”、“非主體”與二者判斷的标準,而存在任意多的可能性。并且,這一“主體”地位的含義是相當模糊的。
它的含義是說“快速降低煤炭的比重是不可能的嗎”?這将又是一句沒有任何含義的表達。因為如果說煤炭比重下降是個共識,那麼“多快算快”就又是一個連續區間的問題,從 0%到任意大的百分比,這完全取決于煤炭直接與間接限制政策的松緊程度。從而對應于不同的松緊程度,考驗整個能源系統的慣性與轉型難度、經濟損失的承受能力,乃至政治領導人的政治心理。
曆史上,英國的天然氣比重在10年内從5%上升到40%,意大利的火電在4年内(2012-2015)從80%下降到50%以下。這個問題是個連續性問題,更确切的表達是“額外于自然趨勢的下降速度對應的經濟損失與政治上的可行性”。
“煤炭為主體”的含義是意味着煤炭的清潔化很重要嗎?那不一定。根本的标準還在于從全社會整體的角度,實現既定的減排目标,哪些方式是成本最低的。以減少煤炭污染為例,這些潛在的方式既包括提高排放效率的清潔化标準,也包括減少煤炭利用設施的活動水平、進行燃料替代等。邊際成本低的減排選擇,應該首先去實現與采用。
那麼,提高煤炭的排放清潔化程度一定比直接棄用煤炭的減排成本低嗎?某些情況下是這樣,但是顯然也有相當的可能排放進一步降低的成本很高(比如在脫硫水平已經很高的情況下進一步提高标準,比如加裝碳回收的 CCS 裝置,既增加大量投資又損失能源效率),而比不上直接實現煤炭的替代。如前所述,如果環保的目标過緊(比如本地污染物完全要求零排放,或者推行氣候 2 度目标),那麼顯然,清潔化利用技術的剩餘排放仍舊顯得過多、過貴(如果征收排放稅),那麼減少煤炭利用,而不是促進清潔化就是唯一的選擇了。先認定煤炭是主體,然後推導出“清潔”很重要,似乎限入了循環論證。
因此,“煤炭在長期仍舊是我國的主體能源”這一論斷,信息含量有限,跳過了能源轉型的必要性帶來煤炭的或松或緊的各種約束條件——無法指明未來增量與邊際意義上的改變;缺乏政策與行動含義——我們是否必須實現減煤目标,以促進整個體系結構的優化與環境質量的改善。即使,我們都同意與承認,“替代能源,不可能完全取代傳統能源”,也就是說:替代能源不可能是100%的。那又如何呢?關鍵的問題在邊際上額外的變化。
在後一點上,跟“中國煤炭消費已經達峰”的論斷類似,它無法導出主動的、能動性的,對應于我們未來目标與任務有效的、額外于目前政策安排的進一步的減煤控煤政策。中國煤炭消費已經達峰,這或許是對的,或許不對。但是一方面,這種達峰,如果是一個自然的結果而不存在額外的長效機制上的努力,那麼本身并沒有什麼正向的含義;另一方面,也意味着這種達峰并不一定是穩固的。筆者的“預測”性質的觀點是“2013年以來的煤炭消費低谷,大部分是經濟周期作用的影響,未來如果沒有新的額外的政策,煤炭的反彈,乃至進一步創新高,是完全有可能的”。然而,這種創新高的可能,将意味着我國的公共政策,甚至整個人類的失敗。我們不能讓它成為現實。
這無疑,是中長期尺度上,我國能源轉型的一大要義——不斷地降低煤炭在整個能源結構中的份額。即使完全不關心氣候變化,也是這樣,這是生産率提升與改善環境質量的根本要求。因為必要,所以必須具有可行性。如果我們真的關心,那麼,這一節奏需要大大的加快。
在更一般的視角上,筆者很不情願将“能源轉型”簡化為“可再生能源替代煤炭等化石能源”(雖然筆者也承認,我們的選擇其實相當有限)。這将不具有短期穩定性——有些基于特定條件的煤炭反彈是符合經濟效率的,并不存在“逆替代”一說;而經濟效率是目标,往往是比環境減排(往往是約束)要求更大的大道理。
能源轉型要實現足夠的水平,本身是需要額外的機制與政策的。而作為合格的機制以及最優的政策,往往需要是“技術中性”的,也就是追求機制的經濟效率與其執行中的激勵相容,而不是偏好某種特定的技術。一種技術獲得優勢地位,應該是其本身屬性決定的,而不應該是這種機制安排本身。合适的目标,往往隻有通過合适的機制與政策工具,才能既不過度也不虧欠地實現。
能源轉型,意味着長期尺度上社會經濟系統進化的重大含義——更加地分散與自主決策,更好更靈活的協調機制,更強的韌性與面臨突發事件的穩健。能源轉型,更多的應該是确定的經濟社會環境目标下必要的中性機制與特定政策的讨論。這對于我們這樣一個前計劃經濟國家,往往是更加具有意義的,是對傳統的“說個優點,就是好的,好的就給好處,獲得補貼與特權”的能源管制與政策模式的最大颠覆。
能源轉型的必要性逐漸成為共識,這是經濟效率、生産率提升的需要,是提升本地環境質量的需要,更是應對氣候變化,保護氣候安全的需要。從2008年開始,我國的能源轉型已經出發,并且,我們越來越清楚“到哪裡去的問題”。但是,足夠水平的能源轉型從來就不會自動發生,成為一種趨勢。如何以最低的社會成本,實現我國的能源轉型,比如2050年50%可再生能源,以及電力部門80%可再生能源,考驗着社會、政府、公衆與能源行業的從業者。
作者供職于卓爾德環境研究(北京)中心(DE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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