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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改判交通肇事案評價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02 01:49:43

2020年8月18日,肇慶市聯合調查組通報了廣甯縣梁某勇交通肇事案調查情況,國家級鑒定機構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對被害人程某群出具“輕傷一級”的傷情鑒定意見。

二審改判交通肇事案評價(廣甯縣梁某勇交通肇事案調查)1

在此之前,廣甯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已經進行了兩次傷情鑒定,分别得出“輕傷一級”和“重傷一級”兩個截然不同的鑒定意見。三次傷情鑒定出現兩個不同結果,真實情況究竟如何?

第一次傷情鑒定有瑕疵

肇慶市公安局辦案民警李警官告訴記者,2020年5月11日,肇慶市聯合調查組對廣甯縣梁某勇交通肇事案開展調查後,警方對前兩次傷情鑒定過程進行了深入調查。

2019年5月7日,廣甯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委托廣東謹正司法鑒定中心對被害人的傷情進行鑒定,2019年7月31日,該中心出具了“輕傷一級”鑒定意見。

經查,該次傷情鑒定未發現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存在作僞證行為,也未發現委托方及相關利害關系人存在人為幹預情況,但是對于傷病關系原因力大小闡述不清,分析論證存在不足。

第二次傷情鑒定存在人為幹預

被害人及其家屬對第一次傷情鑒定意見不服。2019年9月9日,廣甯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委托廣東德勝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被害人的傷情進行第二次鑒定,2019年9月10日,該所出具了“重傷一級”鑒定意見。

警方調查發現,廣東德勝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在鑒定過程中存在人為幹預情況。該所鑒定人梁某權在公安機關委托前,于2019年9月7日在被害人親屬陪同下,提前對被害人作了人體損傷程度檢查。梁某權應被害人親屬提出将鑒定結果做重一點的請求,出具了“重傷一級”鑒定意見。另發現,梁某權在之後的傷殘鑒定中收受被害人親屬利益,将“傷殘七級”改為“傷殘四級”,提高了傷殘鑒定等級。梁某權因涉嫌作僞證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第三次傷情鑒定認定輕傷一級

鑒于案件出現新情況、新證據,且前後兩份司法鑒定意見結論差異較大,如何采信直接影響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适用。2020年5月18日,肇慶市檢察院依法委托國家級鑒定機構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重新對被害人的傷情及死因進行鑒定。

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主辦此案的司法鑒定人告訴記者,2020年6月6日,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主持召開多方聽證會,會上公開聽取了前兩次鑒定人和相關人員有關鑒定過程的陳述,組織了法醫學、影像科、神經科、血液科等多位專家進行專業論證。

鑒定過程中,專家審查了被害人的全部病曆及影像學照片、事故發生時的相關視頻資料,認為被害人因交通事故導緻右颞葉腦挫傷、蛛網膜下腔出血、右顴弓骨折、右鎖骨骨折等原發性損傷;自身又患有右颞葉動靜脈畸形、慢性粒細胞白血病。其交通事故損傷與自身疾病對其腦出血并行手術治療後果為同等因素,不良後果的損傷程度按《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标準》4.3.2之規定應作降級處理,故綜合評定其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因此,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1、被害人本次交通事故所緻損傷綜合評定為輕傷一級;2、本次交通事故損傷及手術治療均可對被害人身體健康造成傷害,也對其白血病的治療進展及效果存在一定的不利影響。外傷與被害人的死亡無直接因果關系,但存在不利影響(輕微因素)。

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主辦此案司法鑒定人還告訴記者,因被害人于本次交通事故1年零3個餘月後死亡,且死後未做屍體解剖家屬就自行火化,故依據現有文證材料分析,被害人符合慢性粒髓系白血病急性變,化療後粒缺期合并感染性休克、心力衰竭而死亡。因此,本次交通事故損傷與被害人死亡後果無直接因果關系,但存在不利影響(輕微因素)。

【南方日報、南方 記者】馬喜生

【作者】 馬喜生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 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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