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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期間虧損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3 07:21:21

企業所得稅

彙算清繳ing

“虧損彌補”知識點為您來整理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中,虧損彌補有哪些知識點值得關注?今天,申稅小微和大家一起來梳理~

Q1:虧損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将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後小于零的數額。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

Q2:彌補虧損的原則

有關企業在申報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時,按照企業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申報規則中的“先到期虧損先彌補、同時到期虧損先發生的先彌補”這一原則進行納稅處理。

Q3:虧損彌補的期限

1.最長結轉年限不超過5年

适用對象:

一般企業

主要内容: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

2.最長結轉年限5年延長至8年

(1)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

主要内容: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标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政策依據:

《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條

注:該政策僅對所屬期為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有效。

(2)電影行業企業

主要内容:

對電影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政策依據:

《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第二條

注:該政策僅對所屬期為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有效。

3.最長結轉年限5年延長至10年

(1)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

主要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政策依據:

《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财稅〔2018〕76号)第一條

(2)特定集成電路生産企業

主要内容:

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130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産企業,屬于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生産企業清單年度之前5個納稅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總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

政策依據:

《财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産業和軟件産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二條

Q4:彌補虧損的填報

1.季度申報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期間虧損(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中)1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期間虧損(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中)2

2022年申報第一季度企業所得稅,能否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可以。如希望在第一季度預繳申報時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應在預繳申報前完成2021年度彙算清繳。

2.年度申報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期間虧損(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中)3

第7列“彌補虧損企業類型”:納稅人根據不同年度情況從《彌補虧損企業類型代碼表》中選擇相應的代碼填入本項。

Q5:彌補虧損的特殊情況

1.企業籌辦期間是否計算為虧損年度問題

企業自開始生産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産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幹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号)第九條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号)第七條

2.稅務檢查中查增的應納稅所得額能否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後仍有餘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根據其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第一條

3.政策性搬遷企業虧損彌補問題

企業以前年度發生尚未彌補的虧損的,凡企業由于搬遷停止生産經營無所得的,從搬遷年度次年起,至搬遷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為停止生産經營活動年度,從法定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中減除;企業邊搬遷、邊生産的,其虧損結轉年度應連續計算。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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