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
———西方諺語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條【除斥期間】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産生之日起計算,不适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内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緻該民事權利的消滅,且該除斥期間不發生法律上中止、中斷的效力。 期間屆滿,形成權等實體權利消滅。
“除斥”二字實為翻譯的舶來詞,有人意為“排除、排斥”之意。其也稱為不變期間,與訴訟時效不同,即不發生中止、中斷、延長,一般适用于形成權(也不僅僅是形成權,還包括其他一些為法律規定的權利,如保證期間),但并非所有的形成權都有除斥期間,需由當事人約定或法律規定。而不似訴訟時效隻是針對勝訴權的抗辯權,法院不可主動援引,但對于除斥期間也可主動依職權審查。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内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内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基于重大誤解的特殊性,其撤銷權消滅期間為90日。
根據本條規定,不同類型撤銷權當事人的主觀狀态是不同的,實務中應注意:
1.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的,這是指欺詐、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以及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情形。
2.撤銷權人知道撤銷事由的,這是指撤銷權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的情形,以及應當受脅迫而試試民事法律行為的情形。這裡沒有應當知道這種主觀心理。
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是一對難兄難弟,常常讓無數的人搞混淆了,簡單說幾句,僅供參考!
一、時效
時效是一種期限,但與一般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不同,時效是法定的。訴訟時效性質上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不允許當事人約定,否則行為無效。時效的制度價值有二,一是為了督促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開篇法諺雲“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的睡眠者”;二是用來盡快結束不穩定的法律關系,是法律關系穩定下來。
時效依其适用的權利和法律效果區分,可分為取得時效(我國目前不承認)和消滅時效,我國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規範規定的消滅時效,就屬于訴訟時效。
取得時效,又稱“占有時效”。是指自主的、和平的、公然的占有他人的動産、不動産或其他财産權的事實狀态經過一定的期限以後,将取得該動産的所有權或其他财産權。即無權占有人在法定條件下占有他人财産持續地經過法定期間而對該項财産取得所有權的制度。
成立條件:(1)無權占有人對他人财産取得占有;(2)其占有須為自主、和平、公然的占有;(3)該占有須為持續不間斷占有并使法定期間屆滿。(來自網上)
在規定的時間段内行使權利。要求權利人對自己的權利上心,受損後及時主張權利,并不是要求權利人一受損就向法院提起訴訟,因為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是催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但并不限制行使權利的方式。因此,在訴訟時效期間内,權利人既可以直接向義務人提出承擔責任的要求,也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這些方式能夠避免權利因訴訟時效的經過而失去法律保護。所謂及時行使請求權,就是要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内主張權利,越早越好。
取得時效是所有權原始取得的一種方式。我國暫無适用取得時效。
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内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内,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權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并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适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
請求權适用訴訟時效。事實上還得有所限制,在我國隻有債權請求權與繼承權回複請求權适用訴訟時效。
除斥期間的客體是形成權;而訴訟時效的客體是債權請求權。
法律對權利人行使請求權設定了一個時間段,訴訟時效期間因權利的不同而長短不一,一般性的訴訟時效期間在3年,有的權利訴訟時效期間比較短,經過法律規定的這段時間,權利人仍然可以請求義務人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法律不再對他的請求權予以保護。所謂不再予以保護,就是指如果義務人以權利人行使請求權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期間為理由而拒絕承擔責任,那麼義務人就可以不再履行相應的義務,權利人的權利就無法得到實現。 訴訟時效就有督促請求權人及時行使權利的功能。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分期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對法定代理人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一條【受性侵未成年人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效果】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訴訟時效援引】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适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四條【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内,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确定繼承人或者遺産管理人;(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導緻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一百九十五條【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條【不适用訴訟時效的情形】
下列請求權不适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産物權和登記的動産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财産;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适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第一百九十七條【訴訟時效法定、時效利益預先放棄無效】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第一百九十八條【仲裁時效】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适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十章 期間計算
第二百條【期間計算單位】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曆年、月、日、小時計算。
第二百零一條【期間起算】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
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自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時間開始計算。
第二百零二條【期間結束】按照年、月計算期間的,到期月的對應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沒有對應日的,月末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
第二百零三條【期間結束日順延和末日結束點】期間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
期間的最後一日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時;有業務時間的,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為截止時間。
第二百零四條【期間的法定或約定】期間的計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規定,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全文胡說八道,供君一笑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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