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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出站後票丢失能補嗎

汽車 更新时间:2024-10-06 04:43:31

高鐵出站後票丢失能補嗎(困惑動車票丢失要補全票)1

6月30日晚,欽州一市民緻電南國早報熱線稱,他在北海火車站買了去欽州東站的車票,但不慎在車上丢失了票,出站時工作人員要求檢票,他因無法出示車票被強制補票。7月1日,廣西沿海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回應稱,該乘客此前确實已經購票,但票丢了就要補票,這是有相關規定的。律師認為,如果乘客能證明自己就是實名制車票記載的乘客,則鐵路部門要求補票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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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丢了車票 出站被要求補票

吳先生是欽州人,6月30日,他在北海火車站售票窗口買了一張D8312次的動車票。該動車于6月30日晚8時51分從北海出發。

憑票上車後,因為有乘客提出想跟朋友一起乘坐,希望吳先生能換座,他答應了。但換座以後,因為發現周邊的乘客發出異味,他再次找到了一個空位乘坐。在這次換座中,他的火車票遺失了,也正因如此,給他帶來了麻煩。

“到達欽州東站後,我下了車,準備出站。工作人員要求我出示火車票,我說我忘記在車上了,工作人員說沒票就不能給我出去。”吳先生随後向工作人員出示身份證,希望工作人員能用身份證查詢他的搭乘信息,但遭到工作人員的拒絕。交涉無果,最後他不得不補了從北海站到欽州東站的車費,共計26.5元。

“這不是錢多錢少的問題,這種做法不合理。”吳先生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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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乘客确已購票,補票有依據

7月1日,經吳先生同意,記者将他的個人信息以及搭乘動車信息,向欽州火車東站有關工作人員進行核實。對方表示,将以書面形式進行答複。

1日晚,廣西沿海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南國早報記者發來一份“關于欽州東站丢失車票旅客要求補票的情況說明”。

情況說明稱,“經客票系統查詢,該名旅客購買有當日D8312次動車車票,已經換取紙質車票乘車”。

情況說明解釋,之所以要求該乘客補票,有四方面的依據。一是根據《鐵路法》第十四條規定:旅客乘車應當持有效車票。對無票乘車或者持失效車票乘車的,應當補收票款,并按照規定加收票款。二是《鐵路旅客運輸規程》規定:車票是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的基本憑證,旅客應妥善保管車票,保持票面信息完整可識别。三是根據《鐵路局互聯網售票暫行辦法》規定,旅客應在購票後、乘車前換取紙質車票進站乘車。換取紙質車票後,電子客票已經失效,所以車票依然是旅客乘車的唯一憑證。四是旅客在到站後出站前是否将車票轉借他人使用出站,鐵路企業無法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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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其他方式可查驗 要求補票不合理

7月2日,本報南國法援律師李劍對此事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我個人認為,實名制車票隻能由車票所記載的旅客本人按照車票記載日期、車次乘車,其他人是不能使用别人實名車票乘車的。實名制車票在乘車過程中遺失了,如果遺失人能夠證明其就是實名制車票記載的乘客,鐵路部門要求補票是不合理的。”李劍說。

他認為,通過鐵路客票系統查明乘客吳先生已經購票,且乘客在出站時,通過出示身份證能證明其是車票顯示的購票者本人,如果還要求補票,鐵路部門就涉嫌重複收票。

“乘客可以起訴車站,要求退錢。但是乘客往往比較吃虧,因為受理這類案件的是鐵路運輸法院。”李劍說,類似的案例不少,鐵路部門應該積極面對公衆質疑,對不合時宜的規定進行修改,比如丢失車票的乘客可以憑借身份證及購票短信等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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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案例 ]

勝訴

長沙旅客何奎在乘坐武廣高鐵時,火車票不慎在車上遺失,就在其出站時,鐵路工作人員要求其重新全額補票,并稱這是鐵路部門的明文規定。在交涉無果的情況下,何奎隻好在出站口又重新補了一張火車票。

為自證清白,何奎将廣州鐵路(集團)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退還重新購票票款和2元手續費,并索賠1元。

2014年10月19日,長沙鐵路運輸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的基本憑證是車票,但在現行鐵路實行實名制購票情況下,車票不是确認鐵路旅客運輸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唯一憑證。何奎向法庭提供的12306網站短信、銀行對賬單以及到站所補車票,這一系列證據足以證明其購票、乘車、到站補票的事實。法院因此支持了何奎要求被告返還在出站時的補票款164.50元的訴求。

對于何奎要求退還2元補票手續費和索賠1元的訴訟請求,法院則沒有支持。法院認為,原告何奎未盡旅客應妥善保管車票的義務,給被告出站檢票人員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成本,其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敗訴

30歲的羅先生是南京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律師。2014年11月27日,他通過鐵路客服中心12306網站購買了一張南京南-無錫的G7039次二等座車票,票價84.5元。11月28日,他在南京南站進站後換取了紙質車票,經檢票乘坐了G7039次列車。

到達無錫站之後,在出站前羅先生發現紙質車票不見了。他向出站口檢票人員出示了12306網站發送到自己手機上的訂票信息,并出示了身份證,表明自己已經購過票。不過,工作人員仍要求羅先生補交票款84.5元,并加收了2元手續費。

2015年8月,羅先生将上海鐵路局告上法庭,請求退還補票款及手續費合計86.5元,同時賠償精神損失費1元。2015年12月14日,南京鐵路運輸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不支持羅先生退還補票款的請求。對此,羅先生表示将上訴。

和解

2015年11月27日,浙江大學大二女生陳繪衣因車票遺失被要求全價補票訴昆明鐵路局案,經杭州鐵路運輸法院主持調解,原告、被告達成一緻和解協議。

雙方共同認定的情況為:陳繪衣購買了7月30日由杭州東到昆明的K739次列車硬卧車票,票價487.5元。在杭州東站進站乘車過程中,她不慎遺失火車票,檢票口的鐵路工作人員暫予放行。上車後,昆明鐵路局工作人員向陳繪衣收取了補票款487.5元和5元手續費。

陳繪衣8月将昆明鐵路局訴至杭州鐵路運輸法院,要求退還補票款487.5元、5元手續費。昆明鐵路局查明陳繪衣所購車票正常,未進行退改簽或被他人使用。11月27日,該局同陳繪衣達成調解協議。昆明鐵路局向陳繪衣退還了補票款487.5元。

本報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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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來源丨南國早報陸旺

值班編輯丨簡月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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