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有效期是一年,一年年審一次。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八條 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審查,并将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3、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設立的決定。準予設立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不準予設立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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