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财務在日常的工作中,不可避免的會遇到企業發生“非正常損失”,如何沒有正确理解"正常損失"與"非正常損失",很可能會引發納稅風險,嚴重的還會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偷逃稅款。那什麼是“正常損失”與”非正常損失”?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對其是如何認定的?讓我們共同研究探讨下:
一、增值稅
(一)非正常損失
參考《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财稅(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丢失、黴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産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二)正常損失
因為目前并沒有明确的政策對其進行界定,一般都是将除“非正常損失”之外,因客觀因素造成的損失歸集為“正常損失”。所以,“正常損失”可以理解為是企業在将自己所能盡到的義務和職責全部履行的前提下,無法避免發生的損失,一般是指因客觀因素造成的損失。包括正常報廢、清理等情形。
參考《關于企業改制中資産評估減值發生的流動資産損失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2〕1103号)中,對“非正常損失”進一步诠釋。可以理解為:區分“正常損失”和“非正常損失”主要是看損失是否屬于生産、經營過程中的正常損耗。如果屬于正常損耗,則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如果屬于非正常損失,則應将該項購進商品的進項稅額從當期發生的進項稅額中轉出。
(三)增值稅口徑下的區分
增值稅口徑下我們可以理解為由于自然災害、倉儲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引起的都算“正常損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丢失、黴爛變質的損失,以及被執法部門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屬于“非正常損失”。
二、企業所得稅(一)正常損失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産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條,“正常損失”是企業在将自己所能盡到的義務和職責全部履行的前提下,無法避免發生的損失。
(二)非正常損失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二條,因風、火、雷、震等自然災害,倉儲、運輸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損失,為“非正常損失”。
(三)企業所得稅口徑下的區分
因零星失竊、報廢、廢棄、過期、破損、腐敗、鼠咬、顧客退換貨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損失為“正常損失”;因風、火、雷、震等自然災害,倉儲、運輸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損失為“非正常損失”。
三、建議“正常損失”與“非正常損失”的區分對于企業來說需要特别注意,對于制造類企業更需要格外重視,當企業發生資産損失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根據稅收政策判斷損失的性質,是“非正常損失”應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然後按照企業财産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相關規定進行申報。
(二)收集并妥善保存資産損失的證據,在稅務機關進行稽查時,企業能提供出相應資料和證據,證明實際發生資産損失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三)準确歸集與損失相關的各種費用,不可以将所有的損失都劃作正常損失,刻意地加大稅前扣除的金額,否則會被按偷逃稅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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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德居正财稅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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