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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和保函的區别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14 05:29:01

信用證和保函的區别?一、保函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又稱保證書,是指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或個人應申請人的請求,向第三方開立的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憑證,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信用證和保函的區别?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信用證和保函的區别(簡要了解保函與信用證)1

信用證和保函的區别

一、保函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又稱保證書,是指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或個人應申請人的請求,向第三方開立的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憑證。

(一)保函根據開出主體不同,分為商業保函和銀行保函。

銀行保函又稱銀行保證書,也屬銀行信用,是指銀行應申請人或委托人的要求向受益方開出的,擔保申請人一定履行某種義務,并在申請人未能按規定履行其責任和義務時,由擔保行代其支付一定金額、或作出一定經濟賠償的書面文件。

商業保函是指除銀行以外有信譽的,實力雄厚的商業機構出具的保函。其作用與銀行保函基本相同。

(二)保函根據用途不同,分為信用保函和付款保函。

信用保函指被保證人不對受益人履行義務,保證人應負責賠償受益人經濟損失的保函。主要有借款保函、投标保函、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付款保函、維修保函、質量保函等。付款保函是指保函的受益人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内履行了義務,被保證人就要履行付款責任,否則付款責任就應由保證人承擔的保函。這類保函主要用于進口設備、技術及租賃業務項目的擔保。

(三)保函根據形式不同,分為紙質保函和電子保函。

電子保函是保證人以使用CA證書進行電子簽名的數據電文為介質,通過計算機網絡向受益人開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擔保憑證。電子保函的法律效力與紙質保函相同。近些年來随着電子招标采購的推廣,紙質保函逐步被電子保函替代使用。

二、信用證

信用證是開證行應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向受益人開立的憑規定單據支付一定款項的書面憑證。分為跟單信用證(也稱一般信用證)和備用信用證。

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 Credit)是指憑附帶貨運單據的彙票或僅憑貨運單據付款的信用證,國際貿易結算中使用的大部分是跟單信用證。

備用信用證(Standby L/C)作為一種特殊類型的信用證,是開證行向受益人開立的保證在一定條件下(例如,開證申請人未能依約履行某一項或多項義務時)憑規定單據(包括開證申請人未履行約定義務的聲明)向受益人支付一定款項的書面憑證。

三、跟單信用證與備用信用證的區别

根據四川睿橋(成都)律師事務所Claire律師的總結,跟單信用證與備用信用證有如下區别:

(一)适用範圍不同:跟單信用證作為一種貿易結算工具,通常适用于國際貨物貿易,而備用信用證作為一種信用證形式的銀行保函,不僅适用于國際貨物貿易,還适用于資金借貸、招投标等諸多領域;

(二)适用的法律規則不同:跟單信用證通常适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備用信用證除适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外,還可能适用《國際備用信用證慣例》(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s,簡稱“ISP98”)、《聯合國獨立保函和備用信用證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dependent Guarantees and Stand-by Letters of Credit)等法律規則;

(三)要求的單據不同:跟單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是貨運單據和其他與交貨有關的單據,備用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主要是受益人出具的關于開證申請人違約的聲明(有時還包括彙票);

(四)付款條件不同:跟單信用證項下,隻要受益人在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内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相關銀行(議付行、保兌行、開證行等)即應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證規定的款項;備用信用證項下,受益人在信用證規定的有效期内向開證行提交信用證規定的索償文件,開證行即應按信用證的規定支付相應的款項。

四、銀行保函與信用證的主要區别

根據找法網的總結,銀行保函與信用證有以下五個方面的區别:

(一)銀行付款責任不同:在信用證業務中,開證行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在銀行保函業務中,見索即付保函銀行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而有條件保函銀行則承擔第二性付款責任。

(二)适用範圍不同:信用證業務一般隻适用于貨物買賣,而銀行保函除适用貨物買賣外,更多的用于國際工程承包、投标招标、借款貸款等業務,因而适用範圍更廣。

(三)對單據要求不同:信用證項下貨運單據是付款的依據,單證不符銀行可拒付,銀行保函項下單據不是付款的依據,一般憑索賠書或其他文件付款。

(四)能否融資不同:信用證項下受益人可通過議付取得資金融通,而銀行保函項下單據不成為索彙的依據,也不能作抵押貸款,受益人不能取得資金融通。

(五)與合同關系不同:信用證與合同是兩個完全獨立的契約;而出具有條件的保函的銀行,當受益人以對方不履約,提交書面陳述或證明,要求銀行履行賠償諾言時,銀行一般須證實不履約的情況,如果雙方意見不一,保證銀行就會被牽連到交易雙方的合同糾紛中去。有的國家,如美國、日本等,法律禁止銀行介入商事糾紛,故不允許銀行開立銀行保函。

來源:公衆号《供應鍊重構》,作者:大樹

未經授權,禁止轉載,否則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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