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機構按性質劃分,主要包括公辦公營、民辦民營,以及介于二者之間的公建民營、公辦民營和公私合作(PPP)這幾種類型(詳見下圖)。養老機構無論是采取公建民營還是PPP等模式,都是國家為激發市場活力,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業,探索多樣化經營模式,推進養老服務領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而采取的系列積極措施。
圖1 養老機構的主要性質類型
一、PPP(公私合作)模式的含義及分類
2014年,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發改投資〔2014〕2724号),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模式,也即公私合作模式,定義為政府為增強公共産品和服務供給能力、提高供給效率,通過特許經營、購買服務、股權合作等方式,與社會資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風險分擔及長期合作關系。按照PPP項目運作方式分類,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圖2 PPP項目的主要運作方式
各運作方式在産權和職責分配、期滿處置、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具體情況詳見下表。目前在養老機構PPP模式中,主要采用O&M、BOT及ROT等方式。
表1 PPP運作方式具體介紹
二、公建民營模式的含義及分類
關于公建民營的定義,各省市在所發布的文件中均有闡述,現以北京市的文件為參照。2015年,《北京市養老機構公建民營實施辦法》(京民福發〔2015〕268号)将公建民營定義為政府通過承包、委托、聯合經營等方式,将政府擁有所有權但尚未投入運營的新建養老設施運營權交由企業、社會組織或個人的運營模式。公建民營項目的主要運作方式詳見下圖。
圖3 公建民營項目的主要運作方式
養老機構公辦民營模式則是指已投入運營的公辦養老機構,通過體制改革與創新,引入民間組織或企業進行管理和運作。公建民營和公辦民營兩者,一個是發展增量,一個是盤活存量,本質上并無區别,都是公辦機構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故不再對公辦民營做贅述。
三、養老機構PPP與公建民營模式的對比分析
養老機構中,PPP和公建民營兩種模式都是介于公辦公營和民辦民營之間的中間形态,由政府和社會資本雙方共同參與。在運作方式上,PPP中的O&M和公建民營中的委托經營類似,兩者為交叉不包含關系。接下來主要站在社會資本方的角度,從融資、權益分配等方面将兩者對比如下:
(一)合同标的與期限方面。PPP項目是政府和社會資本雙方成立項目公司,約定股權占比,而公建民營項目則是簽訂合同,轉讓經營權等。PPP項目合同期限一般長達20-30年,而公建民營項目合同期限比較短,一般1-3年。
(二)項目流程方面。财政部規定PPP項目實施流程包含5個階段、19個步驟,五個階段分别為識别、準備、采購、執行和移交。其中,在識别階段需要進行物有所值評價和财政承受能力論證。公建民營項目則不需要做這些,程序也相對簡單。
(三)融資建設方面。在項目執行階段,BOT/ROT運作方式中社會資本需要融資進行建設改造,而公建民營項目則不需要。
(四)産權分配方面。社會資本在BOT/ROT項目中根據股東協議約定,占有部分所有權,而在公建民營項目均隻有經營權,因此在社會資本對項目的控制權限上是PPP優于公建民營。
(五)利益分享方面。PPP項目是政府和社會資本按出資比例或合同約定實現利益共享、風險共擔,而公建民營項目中除委托經營方式存在利益共享機制,其它都是自負盈虧。
表2 PPP和公建民營模式對比
注:養老機構PPP模式中,主要以BOT、ROT和O&M等方式出現,故選取這三種常見方式與公建民營進行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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