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比較奇怪,高育良本身其實沒犯多大罪,為什麼同樣的妻子受賄,李達康沒被牽連,反而高育良被判了18年?
我們先來看看劇中結尾給高育良坐實的罪名:
現任妻子高小鳳名下的500萬别墅
高小鳳的500萬别墅是婚前财産,并不能成為直接證據,為什麼李達康的妻子歐陽菁收了50萬的贓款,李達康沒有被牽連呢?和高小鳳結婚不向組織彙報,但是這是作風問題,并沒有觸犯法律
高育良和高小鳳孩子名下的2億港币基金,
高小琴是高小鳳的姐姐,給自己和妹妹的孩子成立撫養基金沒什麼問題,高育良可以一口咬定自己不知情,李達康也能說不知道歐陽菁受賄,為什麼高育良不行呢?
趙瑞龍交待了,用省委常委和調走李達康為條件,換取呂州美食城
就憑趙瑞龍的一面之詞,沒有直接證據。高育良一口咬定是曆史局限,沒一點問題
那高育良被判18年的直接原因到底是什麼呢?高育良一心将權利私有化——構建盤根錯節的漢大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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