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内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緻該民事權利的消滅。
跟訴訟時效不同的是,除斥期間過了,消滅的是權利人的實體權利,而我們上期所說的訴訟時效過了,消滅的是權利人的勝訴權,是偏向程序性的權利。直白點說就是你通過訴訟方式主張權利,可能因為債務人主張訴訟時效已過而無法赢得官司,從而無法實現債權,但債權本身是仍然存在的,雙方的債權債務的法律基礎也并未改變和消滅。
除斥期間對應生活中的一句口頭禅是“過期不候”,比如你女朋友在白天的時候對你說,“小明啊,你今晚8點前必須趕到到人民廣場請我吃炸雞,不然我們就分手。”那麼從她對你說這話開始到晚上8點以前都可以算是一項特别的“除斥期間”,晚上8點一過,小明和她女朋友在一起的權利就消滅了(被小明女朋友消滅),也就是分手結果的發生。
除斥期間可以法定,也可自由約定
除斥期間一般是個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斷、中止和延長,這也是“過期不候”的比喻意義所在。
除斥期間可以是法律規定的,也可以是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的,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内未作出接受遺贈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權。”這兩個月就是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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