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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四條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1 09:20:54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四條(民法典老百姓身邊的法律-第三百七十四條)1

第三百七十四條

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相關案例

曹某、王某1、王某2系同村村民。曹某家的祖墳及三塊承包地在王某1家現房屋背後。1976年至1995年,曹某從其他的道路通往祖墳及承包地。後因曹某通行的其他道路不能通行,從1995年開始,曹某便從王某1家院落裡通行,通往自家祖墳及承包地。2009年,王某1稱曹某因修建院牆,擋住了通往自家河壩土地的道路,2015年王某1在院邊修建了圍欄,也不允許曹某從自家院落邊通行。此後,王某1在院落中搭建了石棉瓦棚,雙方産生通行争議,曹某家人将石棉瓦棚砸壞。雙方遂産生糾紛。

法院認為:不動産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産、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确處理相鄰關系。不動産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解析

本條是對地役權登記的規定,地役權是指不動産權利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産,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産的效益的權利。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本案中本案中,曹某以王某1、王某2阻攔其本人及家人從案涉道路正常通行為由,訴請排除妨害,根據法院現場勘驗筆錄記載,涉訴道路系通往雙方承包地及墳茔的唯一道路,王某1和曹某均在該筆錄上簽名并摁印,且一、二審中王某1對于曹某及家人自1996年以來一直從涉訴道路通行至2009年的事實明确表示認可,故法院對王某1、王某2不得阻攔曹某及家人從案涉道路正常通行并無不當。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四條(民法典老百姓身邊的法律-第三百七十四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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