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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易昊案

汽車 更新时间:2025-02-01 10:02:00

小夥焦某在大連甘井子區舊機動車交易市場花12.8萬元購買了一輛轎車。本來二手車公司承諾該車無重大事故無水淹火燒,但事後焦某發現,這輛車其實出過嚴重事故,造成前任車主死亡,車輛推定全損。但幾經轉手後,該車被賣給了焦某。焦某将大連舊機動車交易市場和易軒二手車公司告上法院,索賠三倍損失。而經過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二手車公司退車,同時賠償30%車價款38400元。

2019年10月25日,1999年出生的黑龍江漠河人焦某經人介紹來到大連舊機動車交易市場的易軒二手車公司,和男子郝某簽訂了一份購車合同。郝某賣給焦某一輛二手車。車價12.8萬元。購車合同中約定,該車無重大事故、無水淹、無火燒(實表)。

大連易昊案(大連一99年小夥在易軒公司買到嚴重事故二手車)1

焦某說,易軒公司專門經營二手車買賣,并在舊機動車市場設有銷售及展示店面。在之後自己駕駛這輛車期間發現車輛出現漏水等情況,委托鑒定發現該車系重大事故車輛,其車架經過焊接拼裝。焦某認為,易軒公司存在欺詐行為,于是将該公司和機動車市場起訴到甘井子區法院,要求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承擔“退一賠三”的法律責任。郝某等人作為欺詐行為的協助者承擔連帶責任。舊機動車市場作為商鋪的市場管理單位未對經營行為盡到監管義務,也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要求易軒公司返還購車款128000元;同時按照購車款的三倍賠償384000元。舊機動車市場和郝某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而易軒公司則表示,二手車合同已經車輛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且該車輛已辦理了相應的過戶手續,陳述車輛存在的問題是一個隐蔽的質量瑕疵。在交易過程中的審查、檢查,以及注意都盡到了雙方最大的注意義務,所以易軒公司不存在欺詐行為。

郝某和公司員工賀某則表示,自己系易軒公司的員工,履行職務行為。賀某負責案涉車輛的采購工作,也已經對案涉車輛存在的瑕疵盡到了審查義務,但均沒有發現案涉車輛存在問題。在買賣和出售車輛過程中,不存在知曉案涉車輛有質量問題,而予以隐瞞,不存在欺詐行為。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這輛二手車2018年4月3日初始登記在安徽的韋某名下。2018年12月13日發生嚴重車禍事故,造成駕駛人死亡,案涉車輛損壞嚴重,經評估推定全損。

大連易昊案(大連一99年小夥在易軒公司買到嚴重事故二手車)2

2019年10月19日,賀某通過購買獲得該車輛,登記在其名下。甘井子區法院審理此案認為,根據賀某和前任車主的聊天記錄,賀某查詢了車輛底盤的更換記錄并得出僅僅是“刮了、沒有什麼大問題”的結論,同時要求對方“一定報準車況”,據此無法看出賀某對案涉車輛發生重大事故是知情的,認定其存在欺詐行為證據不足。

法院認為,易軒公司作為專業的二手車買賣公司,雖然現有證據無法認定其屬于主觀故意,存在欺詐行為。但其在與原告的交易過程中,未能盡到專業二手車公司應盡的認真審查義務,未能查出案涉車輛存在重大車禍事故,而是以“無事故”車輛賣給原告,導緻原告因重大誤解做出錯誤的購買決定,已構成違約。

大連易昊案(大連一99年小夥在易軒公司買到嚴重事故二手車)3

近日法院一審判決:易軒公司退還焦某購車款128000元,支付相當于車價30%的賠償金38400元。賠償車險、過戶費等損失。(坐濱城觀天下,網絡圖,圖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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