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消防管理規定要求?商丘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城鎮消防管理規定要求?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商丘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商丘市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條例》已由商丘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于2022年6月21日通過,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于2022年7月30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8月22日
商丘市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條例
(2022年6月21日商丘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2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準)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消防責任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保護人身、财産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内居民住宅區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居民住宅區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築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包括城鎮居民住宅區、農村居民集中居住區域等。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适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堅持政府領導與社會參與、部門監管與居民自治相結合,增強居民住宅區的火災防控能力。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内居民住宅區的消防工作,将其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和網格化綜合管理體系,建立聯動機制,督促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管理職責,定期組織開展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檢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措施,定期檢查、指導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衆性消防工作,做好居民住宅區消防宣傳、巡查、隐患排查和督促整改,組織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的業主、物業使用人做好居民住宅區的消防安全管理,協助做好火災事故調查及善後等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内居民住宅區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教育體育、公安、民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要求做好居民住宅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居民應當學習必要的消防知識,掌握安全用火、用電、用氣和防火、滅火常識及逃生技能,增強自防自救能力。
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資用于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保火災公衆責任保險或者家庭财産險。
第二章 消防責任
第七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二)将消防救援機構确定的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三)将消防救援機構在居民住宅區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火災隐患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對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進行業務指導;
(二)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檢查;
(三)依法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督促火災隐患整改,及時通報重大火災隐患;
(四)實施居民住宅區火災撲救,依法調查火災事故;
(五)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開展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行動中消防車輛及其他救援車輛的通行、停靠等保障工作;
(二)負責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現場及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揮、疏導工作;
(三)統籌推進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
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等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并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二)依據職責處理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中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三)協助消防救援機構開展火災撲救、應急救援和火災事故調查;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居民住宅區内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以及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備案、抽查;
(二)負責居民住宅區内建築所用外牆保溫材料的監督管理;
(三)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四)指導業主依照有關規定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對共用的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開展防火宣傳教育、防火安全檢查巡查、消防演練和初起火災撲救等工作;
(二)根據需要,建立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
(三)協助消防救援機構及有關部門進行火災撲救、火災現場保護和火災事故處理;
(四)對孤寡老人、殘疾人、智障人、癱瘓病人等行動不便人員登記造冊,幫助排查住所火災隐患;
(五)在農業收獲季節、重大節假日、農村廟會,以及各種集會期間,對居民集中居住區域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增加消防安全檢查頻率,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隐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供水單位應當定期維護市政公共消火栓以及其他消防供水設施,保證居民住宅區消防用水。
供電單位應當加強居民住宅區電氣火災安全技術防範措施,依法履行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配合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供氣單位依法履行居民住宅區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配合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新建居民住宅區應當統一安裝燃氣自閉閥;推動居民住宅區燃氣自閉閥的安裝,由管道燃氣供應單位在燃氣表後安裝自閉閥,液化石油氣銷售單位在液化石油氣鋼瓶上安裝自閉閥。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等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消防車通道、消防車作業場地、損壞消防設施的,應當通知消防救援機構并及時恢複原狀。
第十三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管理區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制定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對物業服務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二)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本單位員工、業主、物業使用人每年至少開展一次以消防設施和器材使用、滅火和安全疏散為重點的消防演練;
(三)每日開展防火巡查,每月至少對公共消火栓、給水管網、消防水池等共用消防設施和消防标志開展一次檢驗、維護保養,每年對消防設施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确保完好有效,檢驗、維護保養、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确,存檔備查;
(四)及時清理在公共區域堆放影響消防安全的雜物,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五)在居民住宅區的出入口、電梯口、防火門、電動非機動車集中停放和充電場所等位置設置提示、警示标志;
(六)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設置消防知識宣傳和信息公示欄;
(七)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義務,對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不聽勸阻、制止的,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負有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機構報告;
(八)發現火災及時報警,積極組織撲救,并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事故調查;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居民住宅區,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物業使用人簽訂防火協議,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按照規定和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居民住宅區涉及有關單位的,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四條 居民住宅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落實管理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消防安全事項;
(二)監督和支持物業服務企業落實消防安全防範服務事項;
(三)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負有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五條 居民住宅區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按照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批準或者不動産權屬證書載明的用途使用房屋;
(二)配合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發現火災隐患及時報告;
(三)安全用火、用電、用氣,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設備和場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時消除火災隐患;
(四)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遵循消防相關技術标準和管理規定,并落實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
(五)設置防盜網等設施時,應當根據逃生和滅火救援需要預留或者另行設置逃生窗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影響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的區域性火災隐患,應當制定整治方案,督促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采取改造、搬遷、停産、停用等措施消除火災隐患;短期内難以消除的,應當增設消防水源、配備消防器材、規範管線敷設、開辟消防疏散通道,制定應急預案。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建立協作機制,加強居民住宅區消防監督檢查、火災隐患核查、違法行為處罰、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協作。
負有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隐患、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需要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反饋處理情況。
第十八條 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發現火災隐患,能夠當場消除的,應當當場消除;不能當場消除的,應當制定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限内消除。在火災隐患消除前,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确保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應當采取臨時關停措施。
第十九條 鄉鎮、村應當加強農村居民集中居住區域消防水源建設。在鄉村道路、人畜飲水工程等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中,應當統籌考慮消防水源建設。新建、改建農村自來水管網時,應當按照規定配置消火栓。
第二十條 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高層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建立消防檔案,确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記錄。
高層住宅建築應當在公共區域的顯著位置擺放消防器材,按照規定配置自救呼吸器、逃生繩、救援哨、疏散用手電筒等疏散逃生器材。
第二十一條 鼓勵新建、改建居民住宅區采用互聯網、物聯網等信息化、智能化技術提升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鼓勵和支持在老式磚木結構居民住宅建築的共用部位、群租房等位置和場所,安裝火災應急廣播、簡易噴淋裝置、自動噴水局部應用系統。
鼓勵在居民住宅内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
第二十二條 新建居民住宅區應當規劃和配套建設電動非機動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并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依法進行規劃核實。
已經投入使用的居民住宅區,應當經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同意,增建、改建電動非機動車集中停放場所,完善配套充電設施;沒有條件設置電動非機動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便民原則,在居民住宅區附近統籌規劃、建設電動非機動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
電動非機動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集中停放場所的管理單位、充電設施服務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充電設施的日常管理維護。
第二十三條 居民住宅區的共用消防設施,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内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責任;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等費用,納入專項維修資金列支範圍;沒有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消防設施維修、更新和改造等費用由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由業主按照其所有的産權建築面積占建築總面積的比例承擔。
共用消防設施設備故障損壞,無法正常使用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應急維修。
因建築改造、設備檢修等需要臨時停用共用消防設施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二十四條 按照規定住宅小區應當設置消防控制室的,應當按照國家标準配備值班操作人員,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二人。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職業資格,熟練掌握火警處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關規定檢查自動消防設施、聯動控制設備運行情況,确保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态。
第二十五條 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應當以原設計為居住空間的卧室或者起居室為最小居住單位,不得分隔搭建後居住。設計用途為餐廳、廚房、衛生間、陽台、過廳、過道、地下儲藏室等其他非居住空間的,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約定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出租人應當保證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承租人應當在其使用範圍内履行消防安全責任,不得擅自改變房屋使用功能和結構,降低房屋消防安全标準。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發現出租房屋存在火災隐患的,應當及時消除。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居民住宅區内實施下列行為:
(一)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作業場地等;
(二)損壞、挪用、埋壓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三)遮擋、覆蓋消防警示、指示标志;
(四)在居住建築物的公共走道、樓梯間、門廳内存放電動非機動車或者為電動非機動車充電,或者在室内為電動非機動車充電;
(五)損壞電纜井、管道井的防火分隔或者在電纜井、管道井内堆放雜物;
(六)在架空層、設備層、避難層、地下車庫堆放雜物等影響消防安全;
(七)違反有關消防技術标準和管理規定進行電焊、氣焊、氣割等作業或者對建築物外立面進行裝修、裝飾;
(八)違法設置經營性場所、庫房或者住宿與生産、儲存、經營合用場所;
(九)生産、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
(十)違反燃氣、電器安全使用規定,安裝、改裝、使用、拆除燃氣、電器設備和用具;
(十一)其他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七項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立即清除、消除危險、停産停業,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十項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故拖延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或者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準予審查合格、消防驗收合格的;
(二)發現火災隐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三)對群衆火災隐患問題投訴舉報推诿、拖延,未及時調查處理或者移送的;
(四)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産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理委員會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依照本條例做好轄區内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