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體投标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為。那麼聯合體投标有哪些特點?下面本文将為大家介紹。
(1)就低性
對于單一專業的招标采購項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确定資質等級。”從管理學角度來剖析,根據美國管理學家彼得提出的“木桶理論”,一個水桶無論有多高,它盛水的高度取決于最低的那塊木闆。同理,聯合體的整體實力和競争力不取決于資質高的聯合體成員,而是取決于資質低的聯合體成員。《建築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範圍承攬工程。”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為了有效防止資質低的投标人假借聯合體名義,超越自身業務承攬範圍,越級承攬工程項目,以保證合同履行的質量。
(2)互補性
對于涉及專業多的招标采購項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标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标文件對投标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單個投标人無法滿足多專業資質條件的情況下,聯合體的真正意義就是鼓勵投标人優勢互補,提高整體的綜合實力和競争力,更好實現合同的履約目标,提高招标采購效能。
(3)唯一性和排他性
對于聯合體成員,《招标投标法實施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招标人接受聯合體投标并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後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标無效。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标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标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标的,相關投标均無效。”聯合體成員在同一招标項目中隻能出現一次,不能再與其他投标人組成聯合體。所以在同一招标項目中,聯合體具有臨時的唯一性和固定的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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