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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場中,員工辭職和用人單位辭退是正常的現象,都是屬于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措施,隻不過因為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紀辭退、辭職和正常辭退、辭職,而這所産生的的後果也是不相同的。下面小編為你整理了沒轉正被辭退有賠償嗎的相關知識,歡迎閱讀,希望能幫到你。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辭退,沒有經濟補償。
在試用期内,隻有員工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才可解除勞動合同,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有用人單位負擔舉證責任。
其中對于不符合錄用條件,單位需舉證證明以下内容:
(1)公司方有證據證明其已将錄用條件明确告知你;
(2)公司方根據錄用條件對你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是你未達到錄用條件;
(3)考核結果告知你,并通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若單位無故在試用期内辭退勞動者,那麼單位屬于違法辭退,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的,賠償金是按照工作年限計算的,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的工資,超過六個月以上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
1、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産、工作秩序的。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3、服務态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4、不服從正常調動的。
5、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6、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7、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标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紹多多少少也應該知道,試用期沒有轉正被辭退有沒有補償,是要分情況來的,如果是達不到用人單位的用人條件正常辭退是沒有補償的,反之違法辭退則是有補償的。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有關沒轉正被辭退有賠償嗎的相關内容,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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