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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規範一類民用公共建築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2 08:16:21

防火規範一類民用公共建築?一類高層公共建築是針對高層建築的概念,建築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築或單層公共建築,屬于單、多層公共建築,不屬于一類或二類高層公共建築,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防火規範一類民用公共建築?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防火規範一類民用公共建築(一類高層公共建築)1

防火規範一類民用公共建築

一類高層公共建築是針對高層建築的概念,建築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築或單層公共建築,屬于單、多層公共建築,不屬于一類或二類高層公共建築。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高層公共建築,均屬于一類高層公共建築:

一、建築高度大于50m的高層公共建築,屬于一類高層公共建築:

當前消防救援能力的有效救援高度主要為52m,凡建築高度大于50m的高層公共建築,均屬于一類高層公共建築。

二、建築高度大于24m的醫療建築,屬于一類高層公共建築:

醫療建築中有不少人員行動不便、疏散困難,發生火災易緻人員傷亡,高層醫療建築均屬于一類高層公共建築。

實際應用中,醫療建築的概念較為廣泛,可參考以下判斷依據:

1、醫院的門診、檢查、治療、住院等建築均屬于醫療建築,但獨立建造的辦公樓、宿舍等可不歸屬于醫療建築。

2、是否具備治療功能,是判斷其他建築是否為醫療建築的重要指标,比如具備治療功能的療養院、月子中心等,可歸屬于醫療建築。

3、設置在其他建築内的醫療場所,可按該建築的主要用途确定其建築分類,比如某公共建築的局部區域設置專科醫院,建築面積占比較小,專科醫院的建築防火應按醫療建築處置,但整體建築定性可根據該建築的主要用途确定其建築分類。

三、建築高度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屬于一類高層公共建築:

老年人照料設施和醫療建築類似,高層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築均屬于一類高層公共建築。

本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設施”是指《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築設計标準》(JGJ 450-2018)中床位總數(可容納老年人總數)大于或等于20床(人),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務的公共建築,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和老年人日間照料設施。其他專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設施或場所,如老年大學、老年活動中心等不屬于老年人照料設施 。

“獨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包括與其他建築貼鄰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對于與其他建築上下組合建造或設置在其他建築内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其防火設計要求應根據該建築的主要用途确定其建築分類。

四、建築高度大于24m的省級及以上的廣播電視和防災指揮調度建築、網局級和省級電力調度建築,屬于一類高層公共建築。

五、建築高度大于24m的重要公共建築,屬于一類高層公共建築:

不同地區的情況不盡相同,難以定量規定“重要公共建築”的範圍,實際應用中,除參照《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範》和《辦公建築設計标準》的相關要求外,仍應針對各地區的實際情況,予以綜合考慮。

六、建築高度大于24m的藏書超過100萬冊的圖書館、書庫,屬于一類高層公共建築:

注:依據《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範》,藏書量超過50萬冊的圖書館,屬于重要公共建築,建築高度大于24m的重要公共建築,屬于一類高層公共建築。

七、建築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樓層建築面積大于1000m²的商店、展覽、電信、郵政、财貿金融建築和其他多種功能組合的建築,屬于一類高層公共建築:

1、下列公共建築,當建築高度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樓層建築面積大于1000㎡時,屬于一類高層公共建築:

①商店建築 ②展覽建築 ③電信建築 ④郵政建築 ⑤财貿金融建築

2、多種功能組合的建築,當建築高度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樓層建築面積大于1000㎡時,屬于一類高層公共建築。

多種功能組合的建築,是指建築内存在兩種及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建築和其他公共建築合建的情形,也不包括主體建築的附屬功能,比如辦公建築自用的會議室等,這些建築配套使用的附屬功能用房,可不視為多種功能組合。

注:“建築高度24m以上的樓層”:是指對應樓層的樓闆相對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大于2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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