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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約掰手腕竟将手掰斷,賠償責任誰來承擔?
原告曾某與被告李某均在墊江縣某理發店工作,2020年9月20日下午,李某在店門口邀請曾某進行“掰手腕”比賽,被拒絕後,李某再次邀約曾某,曾某遂與李某進行了掰手腕活動。後在掰手腕過程中曾某受傷,經醫院診斷為:右側肱骨下段骨折。且經鑒定,曾某右肘關節功能障礙,目前屬十級傷殘。曾某認為,李某是該理發店的店長,其一再邀約自己進行掰手腕,出于禮節,自己隻得應約,後李某将曾某手腕掰斷,應當對其傷殘承擔責任,遂訴至墊江法院,索賠醫療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等共計17餘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争議焦點為:1、原告曾某與被告李某掰手腕的行為是否屬于文體活動;2、原告曾某參與掰手腕的行為是否系自願行為;3、被告李某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并承擔責任。其一,掰手腕是一種比拼臂力和腕力的運動,雙方在角力中展現自身素質及身體爆發力,符合競技性體育的一般特征,應認定為文體活動中的一種體育競技活動;其二,自願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它是公民、法人等民事主體按照自己意願在符合法律規定的範圍内獨立自主的選擇、決定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本案中,被告并不存在違背他人意願的意思表示,并不存在強迫行為,也未向原告施加壓力,加之掰手腕屬于競技性活動,常人均具有挑戰自我、赢得美譽的心理獲得感,雖原告在開始時拒絕了被告的邀約,但被告再次邀約時,原告選擇迎戰,應當屬于自願參加該體育競技活動;其三,雙方在掰手腕的角力中的僵持狀态系雙方力量相當,在競技中的正常行為,被告在僵持狀态下的突然發力系掰手腕中的常見行為,符合競技性體育的一般特征,不能據此認定被告突然發力具有過錯或者重大過失。加之在原告受傷後,被告積極将原告送醫治療,無論是墊付費用亦或是托朋友借款救治,也盡到了競技活動參與者的一般義務,也不存在過錯,加之原告并未舉示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在掰手腕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因此,對原告的受傷,應認定被告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綜上,原被告之間的掰手腕行為屬于自甘風險的體育行為,被告李某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最後,墊江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曾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曾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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