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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文頭的構成要素有哪些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27 13:17:53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辦發〔2012〕14号,以下簡稱“新《條例》”)和《黨政機關公文格式》(GB/T9704—2012,以下簡稱“新《格式》”),均從2012年7月1日開始實施,至今已有一段時間了,實踐中卻仍存在不少從格式到内容的不規範之處,造成公文寫作的混亂狀況。本文試對公文寫作中的常見錯誤進行分析。

公文文頭的構成要素有哪些(公文版頭主體版記中常見錯誤例析)1

一、版頭部分

版頭部分包括份号、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标志、發文字号、簽發人等要素。版頭部分常會出現發文字号編寫方面的錯誤。發文字号是發文機關為其制發的公文所編制的順序代碼,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和發文順序号三部分組成。

(一)

發文機關代字易混淆

發文機關代字是發文機關名稱的簡縮語,應選用發文機關名稱中最能反映機關屬性的字詞作為本機關的代字。比如,甯波市人民政府制發的公文,發文機關代字為“甬政”;甯波市教育局制發的公文,發文機關代字為“甬教”。但若簡縮不當,就容易造成混淆,起不到應有的作用。比如,“鄞州高級中學”的發文機關代字就不能用“鄞中”而應用“鄞高中”,因為還有“鄞州中學”,用“鄞中”就不能分辨了。再如,“華東師範大學”的發文機關代字就不能用“華師大”而應用“華東師大”,因為還有“華中師範大學”“華南師範大學”。

(二)

括号使用不當

新《格式》明确規定,“年份應标全稱,用六角括号‘〔〕’括入”,如“甬教〔2013〕5号”。而像“×教(2013)第12号”中的年份使用圓括号标示,則是錯誤的,應改為“〔2013〕”。

(三)

序号編寫不當

新《格式》明确規定,發文順序号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1),不加“第”字。則上引“×教〔2013〕第12号”,就應去掉“第”字,改為“×教〔2013〕12号”。

二、主體部分

主體部分由标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附注、附件組成。

(一)

标題拟寫不當

1.文種錯用。選擇文種應當根據行文目的和要求、文種的适用範圍、行文關系來确定,不得混淆使用。

(1)請示與報告混用。請示與報告雖然都是上行文,但是二者有不同的用途和要求。請示“适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必須事前行文,上級收到請示必須答複。報告“适用于向上級機關彙報工作、反映情況,回複上級機關的詢問”,可以事中行文,也可以事後行文,不需要上級答複。在寫作中,請示與報告混用的例子如:①《××公司關于舉辦技術交易會開展技術協作活動的請示報告》,②《××學校關于購買冷凍機的報告》。從标題中的事由來看,都是請求上級批準某事項,因此應将①中的“報告”去掉,②中的“報告”改為“請示”。

(2)請示與函錯用。請示是上行文,函是平行文;請示是向有隸屬關系的上級機關請求批準,函可用于向平級或不相隸屬機關請求批準。比如,北侖職業高級中學向北侖區教育局請求撥款建造宿舍樓,就應該用“請示”,因為北侖區教育局是北侖職業高級中學有隸屬關系的上級機關;若向北侖區财政局請求撥款建造宿舍樓,就應該用“函”,因為北侖區财政局與北侖職業高級中學之間無隸屬關系。

(3)批複與複函錯用。批複是對請示的答複,由具有隸屬關系的上級對下級使用;複函是對來函的答複,用于不相隸屬的機關之間。比如,《甯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建造水閘撥助經費的複函》,發文機關是甯波市人民政府,主送機關是北侖區人民政府,兩者是具有隸屬關系的上下級,所以正确的标題應該是《甯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建造水閘撥助經費的批複》。

2.事由拟寫不當。公文标題的事由是對公文内容的高度概括,要求準确、簡潔。常用的結構是“關于××××××的”。有些公文标題的事由部分表述繁複,意思含混或缺少“關于”二字。比如:①《××公司對非法倒賣建築材料的×××開除公職的通報》,②《××市安監局關于向各有關單位宣布全市安全大檢查的通知》。①的錯誤是缺少“關于”二字,應補上;②的錯誤是表述繁複冗長,可改為《××市安監局關于開展全市安全大檢查的通知》。

3.發文機關和事由位置颠倒。“發文機關名稱 事由 文種”的結構順序不可颠倒,如《關于××公司同意分廠成立銷售部的批複》,應改為《××公司關于同意分廠成立銷售部的批複》。

(二)

主送機關拟寫不當

主送機關是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範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

1.主送多個機關。新《條例》規定,向上級機關行文“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根據需要同時抄送相關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不抄送下級機關”。比如,《××職業學校關于解決學生宿舍建設資金的請示》,主送機關是“市人民政府、市教育局”,顯然存在多頭主送的錯誤,正确的主送機關應當隻寫“市教育局”。

2.主送領導個人。新《條例》規定,“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事項外,不得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公文”。比如,《××電子工業學校關于解決教師編制問題的請示》,主送機關是“××局長”,應當改為“××教育局”。

(三)

正文拟寫不當

1.缺少過渡句。過渡就是文章中前後内容、段落之間的銜接與轉換,具有承上啟下的作用。如果沒有過渡性的文字,段落的轉換就會顯得突兀,文章的意思也不會貫通。比如,一份會議通知,開頭部分寫明“根據……拟召開××會議”,主體部分交代會議的時間、地點、内容、參加人員等。但是,在開頭部分與主體部分之間缺少過渡性文字連接,緻使主體部分顯得很不自然,正确做法是在“拟召開××會議”後面加上“現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這樣,開頭部分與主體部分的銜接就自然了。

2.引用公文不當。答複性公文的開頭往往先引述來文,引述時應先引标題,後引發文字号。寫作實踐中,經常出現答複性公文不引述來文标題和發文字号的現象。如《××市文化局關于同意舉辦第十一屆亞運會圖片展覽的批複》,正文開頭第一句是“你們的請示收到了”,應改為“你館××××年×月×日《關于舉辦第十一屆亞運會圖片展覽的請示》(×文館〔××××〕×号)收悉”。

3.時間、數字使用不當。公文中除慣用語等用小寫漢字外,大部分數字應使用阿拉伯數字。如“這一消息源于本市《晨報》九二年4月1日的一則‘愚人節特快報道’”,其中的日期混用漢字數字與阿拉伯數字,應改為“1992年4月1日”。又如“在沿江四個村各建小型水閘壹座“,其中的“壹座”應改為“一座”。

4.違反一文一事原則。新《條例》規定,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但在實際工作中,經常出現一文多事的現象。比如,某職業學校就解決學生宿舍樓建設資金問題向市教育局行請示文。正文中除請求解決學生宿舍樓建設資金外,還涉及該校圖書館尚未達标,希望上級部門予以支持的内容。這就違反了請示一文一事的寫作原則,正确的做法應該把後一件事删去,可另外行文請示。

5.内容層次錯亂。公文是為解決實際問題而撰寫的,重在實用,所以觀點要明确,條理要清晰。因此,公文有着特殊的結構層次和順序。比如某通報的正文:“××制鞋有限公司長期以來無後勤保衛規則,亦無領導同志值班制度,安全管理混亂。該公司前後有三大廠房,職工下班後,僅有一位年近七旬的老人值守,沒有嚴格的規章制度和崗位責任制,使個别思想不健康的職工有機可乘,因而該公司的成品、半成品經常被盜,但始終未能引起該公司領導的足夠重視。經查,十二月十七日晚發生的火災完全是一起人為的事故,是嚴重的失職行為。為嚴肅紀律,我公司決定撤消該公司××總經理職務,扣發全年獎金。”這則通報的正文次序非常混亂,按照公文的結構層次和順序,應先寫事實,再寫評析,再寫決定和要求。首先寫“12月17日晚,××制鞋有限公司發生火災。經調查,該火災是一起人為事故。”其次寫“該公司長期以來無後勤保衛規則……但始終未引起領導重視。”最後寫“鑒于該公司領導沒有做好安全生産工作,且漠視組織規定,現決定撤消該公司××總經理職務,扣發全年獎金。希望各分公司和分廠從中吸取教訓。”

6.結束語運用不當。公文的多數文種都有專門的結束用語,但日常工作中常有亂用、錯用結束語的現象。比如,某請示的結束語為“此緻,敬禮”,在公文中使用禮儀性祝頌語是大忌,應改為“以上請示當否,請批複”。又如,某複函的結束語為“特此回複”,也不規範,應改為“特此函複”。同理,批複的結束語應為“特此批複”。

三、版記部分

版記部分包括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等要素。

(一)

抄送給個人

抄送機關是除主送機關外需要知曉公文内容的其他機關。如果把抄送機關寫成“××局長”等,就是錯誤的。正确的做法應該是抄送給××局長所在的單位。

(二)

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不恰當

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是指公文的送印機關和送印日期。部門制發的公文,其印發機關一般是部門的辦公室。比如,甯波市教育局發出的文件,印發機關不應寫作“甯波市教育局”,而應該是“甯波市教育局辦公室”。印發日期要用阿拉伯數字标注,不能用漢字标注。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從2012年7月1日起,公文不再标注主題詞。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标準黨政機關公文格式》(GB/TC9704—2012)。

2 張茂葉《黨政機關公文格式規範化十八題》,《秘書之友》2013第8期。

3 劉文森《公文格式國家标準新議》,《秘書之友》2013年第10期。

(本文作者:曾芳芳 刊于《秘書》雜志201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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