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男)與張某(女)于2005年登記結婚,婚後購置了兩套房屋,其中一套房屋一直閑置無人居住。
後來,丈夫肖某将身份證、戶口簿、房屋所有權證、結婚證、配偶同意出售證明(張某的名字是肖某找人代簽的)一并出示給購房者齊某審查,齊某并不知情,核查所有原件後,便與肖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款項結清後,肖某向齊某交付了房屋鑰匙,雙方一同到房屋産權登記部門辦理了産權過戶登記。
妻子張某得知後,向房屋産權登記部門提出異議,理由是自己與肖某系夫妻關系,房屋是夫妻共同财産,丈夫賣房未經自己同意,要求要回房屋。
圖文無關
律師意見肖某與張某于2005年登記結婚,婚後購置了兩套房屋,兩套房屋因是雙方婚後購買,故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對于夫妻共同财産,夫妻享有平等的處分權。因此,肖某在出賣其中一套房屋時,應征得張某的同意。
在本案中,丈夫肖某在房屋買賣的過程中,已将身份證、戶口簿、房屋所有權證、結婚證、配偶同意出售證明等一并出示給購房者齊某審查,齊某審查材料後認為出賣該房屋是肖某和張某的共同意思表示,這才與肖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
因此,齊某在整個購買房屋的過程中,并不知道張某對此不知情,也不知道丈夫肖某無權處分該房屋,而且在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齊某不僅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購房款,而且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故為了維護交易安全,齊某作為善意第三人,其合法利益應予保護,法院對于張某要求齊某返還房屋的要求不予支持。
圖文無關
關于肖某擅自處分夫妻共有房屋對于張某所造成的損害,張某可以通過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肖某賠償其損失。如張某并不願意離婚,則在其與肖某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能要求肖某對其賠償,因為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夫妻雙方婚後所得的時産在夫妻沒有約定的情形下均屬于夫妻共同共有,因此,插賠償對于一方的經濟補償喪失了原本的意義,而且要求出類用屋的一方進行婚内賠償也将傷害雙方的感情。
因此,張某是無法在不解除婚姻關系的前提下要求肖某賠償其損失的,但是,根據夫妻共同财産制,張某對肖某賣房所得的購房故享有決同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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